陈莉律师亲办案例
【加班费系列】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陈莉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24
浏览量:1060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小王在一家运输公司工作,每月工资2500元。这次春节回老家,和同样在上海打工的同村人老赵聊天中得知,老赵的工资和他的工资一样,都是2500元,但是他平时加班时间多于老赵,可是老赵每月工资加上加班工资,却可以拿得比小王多。小王不解,问老赵怎么算的,老赵说他也不知道怎么算的,在外打工,公司发给多少就拿多少娄,还要问为什么,不是自己砸自己饭碗嘛。春节过后,小王又回到公司开始工作。但是他还是忍不住心中这个疑惑,去问了公司财务部发工资的小蔡,小蔡帮他算了这样一笔账:按规定,加班工资要先打七折,也就是2500元的七折是1750元,然后除以每月平均计薪日,现在为21.75天,算出每天的工资,最后再根据规定乘以2倍或者3倍。小王还是不能理解,那么为老赵的加班工资是怎么算的呢?为什么会比他高?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了加班工资计算的基数,“()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因此,如果公司与小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任何约定,公司也没有集体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那么正如财务部小蔡解释的那样,按照小王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来计算。这样来看,公司的计算并没有错误。但是公司却忽略了一点,那就是根据规定,加班工资基数不管是约定还是根据70%来确定,都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要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由此看来,小王的加班基数是1750元,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2020元,因此,尽管公司用来计算加班工资基数的方法是正确的,但是由于低于了最低工资标准,公司还必须补足这部分的差额。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既有共同的利益,又有不同的利益需求,是一对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共同体,但总体来说,还是合作共赢、相辅相成的关系。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需要劳动者的贡献,需要劳动者对企业的归属感;劳动者的主要生活保障来自于企业提供的相对稳定的就业岗位和能体现社会经济发展的工资收入增长。预防和减少加班和加班工资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共同努力。(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以上内容由陈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莉律师咨询。
陈莉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968好评数17
  • 咨询解答快
上海市嘉定区城中路67号四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莉
  • 执业律所:
    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36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 地  址:
    上海市嘉定区城中路67号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