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挪亚家公司工伤争议案
基本案情
张某在挪亚家公司从事喷漆工。2008年7月15日下午,因为一块板件摔坏,他和同事王某发生争执,而后王某一脚踹在他右腿上。被送至医院后诊断为右腿髌骨骨折。去年3月,劳动部门做出结论,认定张某已经达到工伤,为8级伤残。随后,昌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张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万余元打到挪亚家公司的账户。然而挪亚家公司没把这笔钱交给张某,张某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获得支持,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关键词
工伤 伤残补助金 责任竞合
审理结果
昌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是在工作时间,在从事工作活动时受到的损伤,符合工伤条件。鉴于挪亚家公司为他缴纳了保险,他应享受工伤待遇,享有停工留薪期6个月的工资和工伤治疗费,因此判决挪亚家公司赔偿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3万余元。
评析意见
一、工伤事实的认定
工伤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本案的情况符合上述三个要件的构成。第一,张某是在上班时间被同事王某打伤的,第二,张某是在公司范围内的地方,第三,张某是在从事喷漆工作过程中因一块板件摔坏与同事争执而受到的身体伤害,明显的可以看出是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的,是因工作原因。因此,劳动仲裁和法院对于工伤的认定毫无疑问是正确的。
二、伤残补助金的发放
本案中工伤的事实既然已经确定,并且公司实际已经为张某实际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就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张某伤残等级对应的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然而公司却没有把这笔钱交给张某,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此种做法是为所否定的。对于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从工伤发生之日起计算到伤残等级被鉴定出之日,对于期间的治疗费用也应当由公司一并支付。
三、工伤责任与雇主责任的关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本案中张某的同事是直接的侵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该条,张某作为公司的雇员与公司存在着雇佣关系,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当雇主责任,但问题是公司作为工伤关系的主体所承担的责任也是说的通的,难道可以让公司可以同时承担这两种责任吗?显然是行不通的,这实际上是公司在责任承担上的竞合,根据该《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既然法律已经做出明确的规定,那么此种情况下张某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向法院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