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个人简介

王伟律师于2008年在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执业至2019年4月29日,执业证号为14112200810801865,并于2011年入伙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为谋求更大发展,王伟律师于2019年4月29日,转所到河南新砥柱律师事务所执业并入伙。王伟律师以诚信为交往之石,以专业为立业之本。

多年来,王伟律师在办理律师业务过程中在刑事辩护、损害赔偿、经济合同以及企业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主要业绩

刑事辩护方面:

2008年8月15日,在渑池县韶山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由王伟律师全程提供全部死伤人员理赔服务,同时还为涉案的被告人提供辩护,在辩护中提出指控被告人重大责任事故罪缺少法定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2009年,为故意杀人犯赵某某辩护,被告人一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下,二审改判死刑缓期执行。

2009年,为公安机关涉嫌刑讯逼供犯罪的刑警提供辩护,提出指控犯罪的证据,缺少逼取口供的目要件和实际逼取口供的证据,最终判决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2010年,县政府机构某领导因涉嫌受贿犯罪,通过辩护,指控的五个犯罪行为仅认定了一个行为构成犯罪。

2016年,在办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件中,提出安监部门牵头作出的事故责任报告存在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观点,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免除刑事责任。

2017年,在办理某盗窃案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请求,经人民法院审查,最终排除了非法证据,将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四十多万犯罪数额降了不到三十万,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五年半的有期徒刑。

2017年,某被告人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辽宁省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罚金110万。王伟律师在办理上诉辩护过程中,提出罪名的问题、案件证据不足,认定数额错误的问题等等,最终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25万元。

2017年10月,在办理涉案重量高达2000多公斤的某爆炸物案件的辩护人时,提出爆炸性实验和硝酸根离子、铵离子检验报告属于法定不得被采信的证据,送检的程序无法保证检材的同一性等观点。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缓刑。

行政诉讼方面:

2009年,某企业被安检部门处罚高达100多万元,代理该企业诉讼,最终使人民法院撤销了该安检部门的行政处罚,避免了该企业遭受重大的损失。

2012年,某村村民与某国有企业相邻,该村民将国有企业的部分土地侵占。在政府确权过程中,政府部门将该企业部分土地划归该村民使用,通过代理行政复议,最终上级人民政府撤销了县政府该决定。

2004年,孟某在某企业上班期间,其领导指派孟某外出购物,结果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孟某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却长年处于植物人状态,直到2013年才恢复了部分记忆,告知其家人事实情况。早在2004年,孟某母亲到工伤认定部门申请认定工伤,但因不知道当时情况,也无法提供证据,被告等有证据时再来。2013年,孟某母亲再次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部门作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不予受理的决定。孟某不服,起诉到法院,通过代理诉讼,最终人民法院撤销了工伤认定部门的决定。

民事代理方面:

2011年,渑池某企业与重庆某企业签订二手设备买卖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重庆企业将渑池企业起诉到重庆市某法院,通过代理诉讼,该法院驳回了重庆企业的诉讼请求,给渑池县挽回了六十万元的经济损失。

2011年,洛阳某企业向新乡市某建筑公司在渑池县的工地供建筑钢材近二百万元,而该建筑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在代理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将该建筑公司的账户冻结了相应的款项,最终迫使该建筑企业将货款及时地归还给了洛阳该企业。

2013年,某学校学生在开学当天下午应校时间私自外出渴酒,最终导致不幸死亡。受害人起诉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赔偿10万元。学校不服要求代理上诉人,通过上诉诉讼,最终达成调解,学校一次性补偿受害人15000元。使学校减少损失85000元。



擅长领域
  • 刑事案件
  • 公司企业
  • 建筑工程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伟
  • 执业律所:
    河南新砥柱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112*********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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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三门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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