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崔高明律师,男,1952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黑龙江前进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医院协会会员、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 会副主任、佳木斯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第十二届、第十三届、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崔高明律师原系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医院骨科医师,自1981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始终注重涉及医疗科学技术的法律研究和实践。曾有五篇专业论文在 国家一级杂志登载,其中发表的《轰动全国的胎盘血案探讨》引起国家卫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全国输血技术界有关人士的关注。其中 “胎盘血”在临床上可以直接供失血病人使用的观点,引起了我国输血科研技术部门和司法实践界的认可和重视。从而,避免了一起输血技术人员因临床直 接使用胎盘血险些被“错杀”的案件。在医疗体制改革中,发表的《论我国医疗纠纷管理体制的改革》率先提出,用仲裁机制调整医患双方发生的医疗纠纷 案件,引起我国立法界的重视。   崔高明律师开办网址为:《医疗纠纷疑难案件研究》个人网站,是中国目前百余家律师网站中,比较有影响的专业法律服 务网站。网站登载了近百起崔高明律师亲自承办的医疗纠纷案例,为全国各地的医疗机构和群众提供了借鉴作用。同时,该网站的工作人员为全国各地群众 提供全天候的免费法律咨询和个案代理服务。通过网站信息,曾经受聘于北京、武汉、南京、徐州、哈尔滨、等地的涉及医疗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邀请,参加 医疗纠纷诉讼及鉴定,并大部分获得胜诉,受到了委托人和当地司法机关的赞誉。   崔高明律师二十五年来,共办理过各类案件两千余件,接待法律咨询近万人次,担任过法律顾问近二十余家,为委托人避免经济损失和争得合法利益三 千余万元,并为卫生技术专业人员授课二百余课时。   2003年秋,南京市电业局职工刘某因头痛到当地某二甲医院就医。临床医生认为是少量脑出血,当即施以超过正常使用量三倍活血化淤药物(灯盏花素 注射液),连续使用14天,最终导致病人脑血管破裂出血死亡。死者家属得到网站信息后,电话求援希望代理此案。崔高明律师接受委托后,与该医院交涉, 遭到拒绝,随即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当地的医疗鉴定机构偏信了医务人员的辩解,认定使用灯盏花素注射液未直接导致脑血管破裂出血,构不成医疗事 故。崔高明律师认为,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缺少理论支持,有悖医学原理。亲赴灯盏花素生产厂家,对灯盏花素注射液药效及实验结果进行调查,并到国家 药监局查找生产许可档案,发现灯盏花素注射液用于脑出血病人的早期治疗,能够起到活血化淤作用的观点系个家学说,且属广告效应,不能为临床医学接 受。遂提出了省级医疗事故申请,江苏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参加鉴定的11名专家听取了代理律师的意见,作出了灯盏花素注射液超量,用于脑出血病人不 当,与患者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定为一级甲等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死者家属获得了赔偿。案件结束后,该医院接受了教训,停止了为脑出血病人早 期使用灯盏花素注射液的医疗行为,避免了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崔高明律师作为一明专家型律师,善于处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和专业性较强的医疗纠纷案件,是我国较少具有医师、律师双重职称的专业执业律师。能 够做到在常理中发现独到见解,并能将自己的正确意见通过正常渠道,有效地反馈给司法机关,尽最大努力赢得司法机关的采纳,为当事人获得最大效益。   崔高明追求的个人信条是:为委托人服务,不仅仅是为了胜诉,一个正直的律师追求的是人世间的公平与真理。
擅长领域
  • 损害赔偿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崔高明
  • 执业律所:
    黑龙江前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308*********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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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地区:
    黑龙江-佳木斯
  • 地  址: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和平路152号 前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