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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协议可作离婚财产分割依据吗?

来源:怀向阳  更新时间:2020-06-16 10:22  浏览量:854

据说,“白色情人节”最早起源于三世纪时的罗马。罗马皇帝在2月14日救了一对本因违反恋爱结婚禁令而要被处死的恋人,罗马皇帝为纪念这一天而设立情人节。而在一个月后的3月14日,这对获救的恋人宣誓恋情至死不渝,这天被定为“白色情人节”。

传说很浪漫,现实很骨感。当今的夫妻们一旦产生矛盾乃至因离婚闹上法庭,各种奇葩的诉讼请求便层出不穷,其中相当一部分就是关于财产的,离婚争讼的财产大到公司股权、房产、汽车,小到电磁炉、茶几、火腿肠,多种多样。

案例一:婚礼筹备金属夫妻共同债务吗?

诉:婚礼筹备金要拿回

邝女士和杨先生于2011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个女儿。但婚后邝女士与杨先生及其家人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

邝女士认为,其与杨先生已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除要求杨先生支付抚养费外,还提出要杨先生偿还7500元。理由是被告婚前借的15000元婚礼筹备金,系其个人婚前债务,被告却以婚后的工资收入偿还,而被告的工资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被告杨先生偿还7500元。

杨先生则称,婚前所借的15000元系用于双方结婚时的花费,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且已共同偿还完毕。

判:婚礼花费应一起还

经斗门法院查实,杨先生婚前虽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15000元,但该15000元系原、被告举行婚礼的花费,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在婚后已共同清偿。原告主张15000元为被告婚前债务,诉请被告还款7500元于法无据。

法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务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双方因婚礼筹备背负的债务,若无明确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二:离婚可请求支付帮扶费用?

诉:丈夫应付“帮扶费”

张先生与孟小姐于2012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夫妻感情便已不和,张先生故起诉至斗门法院要求与孟小姐离婚。

孟小姐同意离婚,但孟小姐提出,由于双方离婚一事在孟小姐同事间流传,导致孟小姐不得不辞职,一直无工作,也没有经济来源,张先生应向孟小姐支付短时期的帮扶费9600元。

判:酌定“生活帮助费”

对于孟小姐要求帮扶费的请求,法院考虑到孟小姐处于失业状态,离婚后短时间内无经济来源,酌定判决张先生向孟小姐支付生活帮助费5000元。

法律解释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一方生活困难”的解释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案例三:“爱情协议”可作分割财产依据吗?

诉:应按协议分财产

陈先生和林小姐于2012年结婚。婚后不久,两人感情出现危机。在一次争吵后,陈先生表示改过,并向林小姐出具一份《协议书》称,双方离婚后,林小姐得到陈先生全部财产(包括房屋、汽车等)。但之后双方感情仍无起色。去年2月,林小姐起诉请求离婚,男方的房产、电器家具及小汽车全归女方所有。

陈先生辩称,《协议书》仅仅是双方之间的情谊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没有拘束力。

判:赠与前可撤销

法院认为,《协议书》实质是赠与行为,在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情况下,陈先生有撤销的权利。法院判决两人解除婚姻关系,并驳回林小姐获得陈先生财产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法院可按照合同法处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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