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邹磊律师,男,生于1979年1月,湖北省松滋市人,毕业于武汉大学,本科学历。现执业于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

邹磊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部分单位名单: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荆州松滋石油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分公司

湖北松滋高扬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阳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宇恒物流有限公司

松滋市金松石油有限公司

松滋市南海镇人民政府

松滋市陈店镇人民政府

松滋市昌荣小学

松滋市审计局

……

专业领域:

一、刑事辩护,承办在松滋市引起强烈反响的多起刑事案件。

1、担任松滋市新江口镇新江鱼城故意伤害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刘某科的辩护人。

2、担任松滋市工业走廊金马路宾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犯罪嫌疑人邹某康的辩护人。

3、担任松滋市人民医院3.22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犯罪嫌疑人朱某的辩护人。

4、担任松滋市南海镇83岁犯罪嫌疑人朱某美强奸29岁弱智女案朱某美的辩护人。

5、担任松滋市老城镇张某犯罪集团主要犯罪嫌疑人吴某的辩护人。

6、担任松滋市贩卖毒品10公斤案件中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辩护人。

7、担任松滋市新江口镇高某锋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高某锋的辩护人。

8、担任松滋市老城镇集资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朱某新的辩护人。

二、人身损害,交通事故。

1、松滋市杨林市镇人罗某银因垂钓而触碰高压线不幸身亡,其家属同国家电网松滋市供电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代理死者家属诉国家电网松滋市供电公司,经过两级人民法院裁判,死者家属最终获得赔偿20万元。

2、松滋市杨林市镇人余某虎因肩扛钓鱼竿与高压线接触不幸身亡,国家电网松滋市供电公司仅支付2万元安葬费。代理死者家属诉国家电网松滋市供电公司,因死者系农业人口,死者家属最终获得赔偿8万元。

3、松滋市新江口镇人肖某在襄樊市保康县不幸身亡,陪同死者家属前往保康县,通过多轮艰辛谈判,责任方最终赔偿42万元。

三、债权债务,民间借贷。

1、松滋市王家桥镇人宋某菊生前借给胞妹宋某兰2万元,宋某兰没有出具借条。宋某菊将此事告知了女儿张某。之后宋某菊遭遇交通事故身亡。张某整理遗物时找到了2万元汇款凭证,处理完母亲丧事后,张某向姨妈宋某兰要求还款,遭到拒绝。由于缺少借条这一重要证据,接受委托后前往宋某兰家中调查,获得了宋某兰自认借款的音频证据,诉至宜都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宋某兰还款2万元。

2、天津市宝坻区人韩某锦,90高龄。其子丘某,松宜煤矿退休工人,儿媳骆某琼,斯家场某学校退休教师。丘某接韩某锦来松滋养老,将天津市宝坻区的老屋以12000元卖与他人,支付相关费用后将余额1万元交给儿子丘某保管。韩某锦来松滋后与儿子丘某、儿媳骆某琼多次发生摩擦,难以共同生活。遂要求儿子丘某返还1万元用于前往养老院的费用,遭拒。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多次致电丘某及骆某琼,并上门做思想工作,该二人表示老人居住了4个月,需要交纳生活费、住宿费等费用,只愿意返还2600元。诉至松滋市人民法院,要求返还1万元。人民法院依法调解,儿子丘某、儿媳骆某琼返还老人7000元。

3、松滋市新江口镇人周某玉,其夫李某江受公司老板杨某斌指使,以夫妻名义在松滋市邮政储蓄银行贷款50000元交给老板杨某斌使用。因杨某斌无力还款,邮政储蓄银行将周某玉在该行开设的工资卡内资金冻结,周某玉在使用银行卡提取工资时方被告知相关事实。随后,邮政储蓄银行将李某江、周某玉夫妇诉至松滋市人民法院,要求偿还贷款。接受委托后与邮政储蓄银行进行了交涉,陈述周某玉并非本案合法的共同借款人,李某江并非实际上的借款人等事实,要求邮政储蓄银行对工资卡解除冻结并调整诉讼策略。经松滋市人民法院裁判,周某玉对该50000元贷款不承担偿还义务,李某江应当承担的形式上的偿还义务由杨某斌实际承担。

四、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五、劳动争议、工伤待遇。

六、合同纠纷、公司法务。

 

 


擅长领域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邹磊
  • 执业律所:
    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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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荆州
  • 地  址:
    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130号枫林大厦七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