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2003年11月——2009年2月工作于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 2009年3月至今工作于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 成功办理了张国华寻衅滋事案,后改变定性(故意伤害罪),累犯情况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成功办理了毛伟寻衅滋事案,后改变定性(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适用缓刑。
擅长领域
  • 损害赔偿
  • 刑事案件
  • 房产纠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锦春
  • 执业律所:
    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8*********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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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地区:
    浙江-衢州
  • 地  址:
    浙江省龙游县荣昌路广信大楼B座61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