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陈庆福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90年取得律师资格。1992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案件。主要从事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企业法律顾问等业务。是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陈庆福律师,2001年就参与了福建省徐氏集团涉黑案件的辩护。该案发生在福建省南平市某县境内,是公安部督办的大案、要案之一。是福建省第一起涉黑案案件,该案的被告人多达二十几名,参加辩护的律师也多达十几名,陈律师为其中一名涉及二个罪名的被告人进行辩护,该案经一个星期的审理及辩护,后陈律师辩护的被告人得到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

执业期间,陈律师也办理了几起被告人因证据不足,最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其中比较突出的是一件故意伤害案件,该案案情简单,但辩护过程比较复杂。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陈某因市场的摊位问题发生争吵、打架。后被害人陈某被鉴定为外伤性耳膜穿孔,达到轻伤程度,为此被告人李某被刑拘,后逮捕。之后,公诉机关第一次提起公诉,陈律师针对鉴定结果为轻伤提出有理的辩护,并申请重新鉴定,法院考虑到证据的疑点,于是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对被害人鉴定,结果为慢性中耳炎,外伤性耳膜穿孔证据不足。公诉机关得到结果后撤诉,退公安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又找一家省城医院鉴定,结果为外伤性的耳膜穿孔,这样,公诉机关第二次提起公诉,在此前提下,陈律师认为,再以证据不足,进行辩护被采纳的机会很小,为此,陈律师考虑到如果被害人是慢性中耳炎,得病的时间应该比较长,于是陈律师到被害人曾经读书的学校查询学生体检档案,可惜找不到被害人的材料,失望之时,一份与被害人姓同名不同的体检表引起陈律师的注意,该同学在小学读书的健康档案中几年都是慢性中耳炎,难道说该同学就是被害人陈某?为了确定二者的同一人,陈律师又查阅到该同学登记表,发现该同学的父亲的姓名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的陈某所说的父亲姓名相同。陈律师认为该案的证据应该比较充分了,但为了保险,还是申请法院对被害人在校读书使用别名与现在的姓名进行同一性的证据固定。后法院采纳了陈律师的申请,在被害人不知真相的前提下,取得了该证据。公诉机关得知结果后,被迫再次撤诉,最后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陈庆福律师近期办理部分案件:
一、章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经陈律师辩护,章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法定最轻的刑期)。该案发生在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章某因心情不好,其与二十几名乘客乘坐在一辆从厦门岛内去海沧的公交车上,当车辆行驶到厦门市海沧大桥上时,其要求司机在桥中停车,大家知道,海沧大桥是不能停车下客的,为此司机未理睬,这时被告人生气就用手中的手机砸司机的头,并用手抢方向盘,造成车辆向桥边驶去,眼看就要车毁人亡,好在司机及时刹车,未造成严重后果。后被告人的亲属委托陈律师进行辩护,陈律师根据本案的章某等具有多项从轻的量刑情节,进行有力的辩护,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章有期徒刑三年。
     
二、2012年,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因纠纷发生争吵,双方相互动了手,后俩人被人劝开,几天后,杨某某经法医鉴定为二处轻伤,为此杨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告人亲属委托陈律师介入该案,及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几天后被告人走出看守所。之后辩护人对被害人的伤情有怀疑,到被害人治疗的医院查阅病历,发现被害人杨某某俩处伤治疗的时间不一,于是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后检察院以一处伤情向法院提出公诉,另一处伤情存疑不诉。再后被告人杨某在法院审判阶段,经陈律师辩护,被告人杨某被处以有期限徒刑八个月,缓刑。
   三、2013年6月,黄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黄某某的亲属委托陈律师介入辩护,20137月,黄某某被取保候审。

     

 陈律师方式:咨询电话:13860120315 电子信箱:13860120315@163.com

擅长领域
  • 刑事案件
  • 损害赔偿
  • 公司企业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庆福
  • 执业律所: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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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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