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戈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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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犯著作权罪的判决标准,也就是定罪量刑的标准,可以从两步把握。第一步应该判定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达到定罪的标准;第二步应该酌情考虑犯罪情节,判定构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还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首先,侵犯著作权罪定罪的判决标准要从主客观层面把握。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侵权行为”,这就要求被害人提供如下两个方面的证据:1、被告人使用了与被害人作品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表达形式; 2、被告人接触了被害人的作品。包括以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已实际接触被害人作品的情况,也包括被害人举证证明被告人有“合理的可能”接触过被害人的作品,被害人只要证明该“接触的合理性、可能性即可。   其次,明确侵犯著作权罪的两个量刑档次,对号入座,这是定罪之后法官综合考量后的最终判决结果。   一、具有以下情形,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   (四)其他严重情节。   二、具有以下情形,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违法所得数额十五万以上;   (二)非法经营数额二十五万以上;   (三)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数量合计两千五百张(份)以上;   (四)其他严重情节。   单位实施犯罪的,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2015-07-21 16:29

  •   侵犯著作权罪的判决标准,也就是定罪量刑的标准,可以从两步把握。第一步应该判定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达到定罪的标准;第二步应该酌情考虑犯罪情节,判定构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还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首先,侵犯著作权罪定罪的判决标准要从主客观层面把握。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侵权行为”,这就要求被害人提供如下两个方面的证据:1、被告人使用了与被害人作品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表达形式; 2、被告人接触了被害人的作品。包括以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已实际接触被害人作品的情况,也包括被害人举证证明被告人有“合理的可能”接触过被害人的作品,被害人只要证明该“接触的合理性、可能性即可。   其次,明确侵犯著作权罪的两个量刑档次,对号入座,这是定罪之后法官综合考量后的最终判决结果。   一、具有以下情形,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   (四)其他严重情节。   二、具有以下情形,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违法所得数额十五万以上;   (二)非法经营数额二十五万以上;   (三)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数量合计两千五百张(份)以上;   (四)其他严重情节。   单位实施犯罪的,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2015-07-21 16:28

  •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无罪辩护区别于理论上的知识产权抗辩,司法实务实践中有更多的抗辩技巧和商业秘密无罪辩护“玩法”。在我看来,商业秘密法律领域属于知识产权的立法痛点,由于商业秘密案件具有跨领域性、难度大、隐蔽性强的特点,导致商业秘密律师发挥的舞台更大。 商业秘密律师可以在立案阶段代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报案、立案;进行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调查取证;辅助进行商业秘密司法鉴定;代理商业秘密损失评估;从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顾问;委托公证取证;确认商业秘密不侵权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业务。 这些工作看似简单,操作起来专业性很强。商业秘密案件对于没有实战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普通民商律师可能比较困难,在司法考试中,商业秘密相关法条只有25行,而实战经验却不止这寥寥几百字可以一言蔽之。

    2015-07-21 15:55

  •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判决标准也就是定罪量刑的标准,可以从两步把握。 第一步应该判定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达到定罪的标准。首先,从客观上需要满足侵犯对象为商业秘密,即同时满足非公知性、价值型、保密性、实用性;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满足“实质性相似+接触-合理怀疑”;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即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从主观上需要满足具备侵犯商业秘故意。 第二步应该酌情考虑犯罪情节,判定构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还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 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判决标准应该从定罪量刑两方面把握。法官在量刑的时候除了考虑损失金额大小之外还会考虑其他情节,来综合认定。

    2015-07-21 15:53

  • 众所周知,侵犯著作权量刑标准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以上可简单可以概括为两档量刑标准: 1、具有以下情形,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1)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2)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4)其他严重情节 2、具有以下情形,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违法所得数额十五万以上;(2)非法经营数额二十五万以上;(3)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数量合计两千五百张(份)以上;(4)其他严重情节。 单位实施犯罪的,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2015-07-03 16:57

  •   根据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下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结合司法实践,我们认为,本罪的客观要件有以下问题亟待解决。   1.关于“未经许可”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侵犯著作权罪的前提条件,故必须对“未经许可”作出准确而恰当的界定。结合司法实践,我们认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属于“未经许可”:(1)行为人在任何时间都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2)许可使用合同期限届满的,届满之后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3)行为方式和数量等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4)伪造、涂改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文件。伪造计算机软件授权许可文件或者对真实的授权许可文件进行涂改的事实本身即表明了行为人行为的不法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明确将这种情况界定为刑法典第217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形之一是必要的。   2.关于“复制”和“发行”   首先是“复制”一词的含义。新的《著作权法》对“复制权”的界定采用的是例示的方式,从该定义中立法者所使用的明显具有列举未穷尽意义的“等”字来看,“复制”的方式绝不限于明确列举出来的几种,删去“临摹”并不意味着立法缩小了“复制”方式的范围。从另一方面看,“临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时,也会损害原作作者的利益,因此,从保护原作作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将“艋摹”一般视为“复制”的一种方式是必要的。   所谓“复制”,顾名思义就是把某种事物通过一定的方式再现出来。那么,“复制”是否要求复制品与被复制品完全一样,毫无差别?我们认为,不能做这种机械的理解。因为对于有些作品,即使复制品与原作品在外形、版式等方面不尽一致,同样也能构成对原作品作者权利的侵犯。因此,用某种物质形式将作品一模一样地再现出来固然属于“复制”,但基本上一模一样的,也应视为“复制”。   其次是“发行”的界定。对此,有的论著认为:“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的行为。”   3.“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 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实际上就是非法获利数额。对“违法所得数额”作如此理解不会在定罪和量刑上产生严重的问题。因为,在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认定中,并没有把“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唯一的标准。例如,按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1000张(份)以上的;(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可见,即便实践中发生了行为人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巨大但没有获利的案件、侵权产品没有销售出去的案件、销售出去后无法计算利润的案件等,我们依然可以按照非法的经营数额来认定本罪,不至于会出现无法认定的情况。

    2015-07-03 16:55

  • 一、确定被告方侵犯的对象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邱戈龙律师认为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必须同时满足四大要件:非公知性、价值性、实用性及管理性。其中,非公知性是指作为商业秘密罪的信息不为公众所知,认定的客观标准是该项信息是否已经公开(即非特定的任何人只要对该项信息感兴趣,不需要使用任何特殊手段便可直接获得该项信息)。经济价值性是指该项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认定标准是其能否为权利人的生产经营降低成本、改进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等。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罪不是一种纯理论方案,是能够直接在生产经营领域实际应用的信息。管理性是指商业秘密罪的权利人对其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将其作为秘密进行管理。 二、确定侵权方是否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 举证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以下部分或全部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罪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罪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罪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罪的。 三、证实侵权行为造成了权利人的重大损失   是否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侵犯商业秘密罪罪与非罪的标准。如何理解“重大损失”的含义,是认定罪与非罪的一个关键。最新司法解释认为“重大损失”的含义是:(一)给商业秘密罪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三).致使商业秘密罪权利人破产的;(四)其他给商业秘密罪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邱戈龙律师实战经验告诉你,实务中计算损失的方法应遵循以下顺序:侵权人侵害商业秘密罪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权利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罪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商业秘密罪自身价值的降低,二足权利人生产经营上的损失。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要把握三个重点,在明确原告的举证责任之后,需要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然后举证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邱戈龙律师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过程中的难点在于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罪,其中最重要的是确认商业秘密罪的技术密点。

    2015-07-03 16:53

  • 一、有不起诉的可能。侵犯著作权罪不起诉,是指因案件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法定条件或者没有追诉必要,决定不将其提交管辖法院审判,从而终止刑事诉讼的制度。侵犯著作权罪特别是软件著作权的案件专业性强、司法判例少,是司法界的一大“痛点”,因此法官都会形成内心确信,甚至舆论审判,支持原告胜诉。 二、取得侵犯著作权罪不起诉技巧   侵犯著作权罪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中关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和“犯罪情节轻微”的规定得比较原则、笼统,在实践中不好把握,因此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我们想争取侵犯著作权罪不起诉必须从“定罪的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找突破口。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无论是对“证据充分”,还是“证据不足”,规定得都简单概括,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6条第3款对“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了如下的司法解释,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从技术的角度来看,在审理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件时,往往要对被控侵权的软件与被侵权的软件是否同一或者实质性相似进行认定。这对构成侵犯著作权不起诉的实质要件来说非常重要。对于将他人的软件逐字逐句简单复制的行为,认定同一性的方法比较容易:将两个软件的目录展开,排除公知的、他人的软件和技术标准,确定原告软件独创性的内容,进行对比,看被告软件是否有相应文件;再对比两者的二进制或源程序,确认相同的,可以认定是复制了被告软件。但是,对于对他人软件东拼西凑、改头换面而成的软件,如何判断两个软件是否实质性相似,目前各国著作权法对此均无明确的判断标准。认定实质性相似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逐句对照法。这是一种传统的方法,即将软件作品进行逐字逐句的对照。该方法适用于判断因“文字上相似”引起的纠纷。   (2)“全部观念及感觉”对照法。该方法从两件软件作品的“全部观念及感觉”是否相似出发,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3)“结构、顺序与组织”标准。如果程序的思想概念和表现形式不具有同一性,即如果为了达到一个预期目的存在多种方法,而且所选用的方法对于实现该目的是并非必须的,那么这些方法就属于表现,而不是思想概念。这时,计算机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就被认为是程序的表现,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即使程序的编码不相似,但如果两种编码的结构、顺序和组织完全相同,就认定这两种编码是实质性相似的。   (4)抽象—过滤—比较三步判断法。首先将两个软件中属于不受保护的思想抽象出来,删除出去;其次,将两个软件中虽然相似,但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过滤掉;最后,对两个软件经过抽象和过滤之后剩下的部分进行对比。   (5)三段论认定法。如果两种软件的屏幕显示的顺序、选单上可供选用的各项内容、布图设计、用户信息输入格式和对用户的应答信息的格式都极为相似,即软件的输入、输出存在相似性,则认为这两个软件存在实质性相似。  

    2015-06-18 23:47

  •   一、侵犯商业秘密不起诉的定义   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起诉,是指因案件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法定条件或者没有追诉必要,决定不将其提交管辖法院审判,从而终止刑事诉讼的制度。一般分为“酌定不起诉”和“法定不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难度大、司法判例少,是司法界的盲点,因此法官都轻易“内心确信”,舆论审判,支持原告胜诉。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起诉更显“矜贵”,如果被告方获得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起诉的决定,无异于提前取得“无罪判决”,免受审判过程的煎熬。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起诉技巧   侵犯商业秘密罪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中关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和“犯罪情节轻微”的规定得比较原则、笼统,在实践中不好把握,因此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我们想争取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起诉必须从“定罪的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找突破口。   (一)我们需要否定构成商业秘密,组织有利于被告方的“新”证据,重新锁定密点范围。我们从商业秘密的构成四要件来分析,所谓被控诉的“商业秘密”不属于商业秘密。构成商业秘密要满足四性: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管理性。否定其中一个要件则不构成商业秘密。最常见的是到鉴定中心做“公知鉴定”,而且选择做鉴定的时间也是非常巧妙,不能迟于原告方的“非公知鉴定”。这是律师要做的第一堂功课,如果专业的律师能固化好这一步属于被告人的“新”证据,则对于检察院控诉方而言,则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接下来就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掌握“定罪的证据不足”。1、证明犯罪的一般客体的证据不足。刑法理论把犯罪客体分为3种: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它涉及的是罪与非罪的关系。2、证明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不足。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它主要包括证明危害行为的证据不足;证明危害结果的证据不足;证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证明犯罪时间、地点、方法的证据不足。3、证明犯罪主体的证据不足。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有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成立、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才能构成犯罪主体。证明犯罪主体的证据不足,包括以下几种情形: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不足;证明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不足;证明特殊主体的证据不足。4、证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不足。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后果的心理态度。证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不足,主要包括证明犯罪故意的证据不足;证明犯罪过失的证据不足;证明犯罪目的的证据不足。    

    2015-06-17 15:07

  •   有不逮捕的可能性。   分析:   一、什么情况下检察院会做出不逮捕决定呢?   1、完全不构罪的,不捕;2、证据不足的,不捕;3、无逮捕必要的,不捕。   二、争取侵犯软件著作权罪不逮捕的“秘诀”   我本所代理的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被告无罪辩护经验中,总结出以下两招“秘诀”:   1、否定构成软件著作权,组织有利于被告方的“新”证据。我国司法界在认定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所采用的标准是按照思想、表达二分原则来进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帝慧科技告诉及连樟文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通过(1999) 知监字第18号函确定了以下的认定标准:   (1)对不同软件进行比较应该将源代码和目标代码进行实际比较,而不能仅比较程序的运行参数(变量)、界面和数据库结构。因为运行参数属于软件编制过程中的构思而非表达,界面是程序运行的结果,非程序本身,数据库结构不属于计算机软件。   (2)不同环境下自动生成的程序代码不具有可比性。“思想、表达二分”,是指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思想、表达二分”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准则,同样适用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通过思想、表达的划分,排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是认定侵权行为的主要阶段。   2、形成完整、有逻辑的无罪口供,不能让公检法机关抓包。如果企业没有实施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行为“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软件著作权,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软件著作权”,那么在公安机关记录犯罪嫌疑人第一份口供之前,必须形成清晰的逻辑;同时,如果发现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或诱导逼供的行为,则要及时向律师求助,律师的最大作用就是在犯罪嫌疑人录口供前要为犯罪嫌疑人打强心针。合法合理地描述案件事实。   脑库著作权网:取得侵犯软件著作权罪不逮捕需要否定犯罪构成要件,组织有利于被告方的证据,再而运用法律逻辑和做好抗辩证据组织,形成完整、有逻辑的无罪口供。侵犯软件著作权罪不逮捕就是软件著作权律师取得案件主动权的关键点!

    2015-06-17 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