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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行政机关查封的财物损坏了,找谁负责?

找法网原创 2017-06-22 17:26:30

查封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中的一种,看到行政执法人员查封也是较为常见的事情,被执行查封的财物通常不可以去处理。如果被查封财物发生损坏,此时应该找谁负责呢?

通常来说,行政执法机关对于被查封的财物有保管的义务,发生财物损坏可以找相关的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现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由此可知,对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财物造成损毁的原因可能有行政机关擅自动用造成的,行政相对人擅自动用造成的,第三人擅自动用造成的。如果是行政机关擅自动用的话肯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第三人擅自动用的话,应该也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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