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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到行政机关执法损害,怎么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找法网原创 2017-06-07 14:59:46

  行政机关执法时给被执法人、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权益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主张赔偿。不过,因为实际中有些人对行政机关的职权权属不明确,比如说申请行政复议的,那么就会找不准对应的赔偿义务机关。

  发生行政纠纷主张损害赔偿时可以从以下的主体找行政机关:

  1、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

  比如说是某工商管理部门对你做罚款决定的,那么发现对方罚错了的话,就直接找该工商部门赔偿即可。

  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如果存在共同赔偿义务的赔偿机关,受害人可以找其中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被找的赔偿义务机关就应当先予赔偿,然后要求其他行政机关负担部分赔偿费用。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这里要注意,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的视为委托,你主张赔偿的,委托的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4、委托的行政机关

  这里注意的是,如果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实施的致害行为与委托的职权无关,那么受害人只能追究受委托组织或个人的民事侵权责任,因为其仅代表个人行为。

  5、行政复议机关

  这点法律上明确,首先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所以,要求行政复议机关赔偿损失的,要求复议机关有几种损害的情况才能找。

  6、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已经被撤销不见了的,那么现在即找“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撤销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主张赔偿。

  最后,其实找行政机关主张赔偿,只要确定谁是直接的加害方即可,在加害的同时考虑对方是不是有这个职权。当然,在主张损害赔偿的同时,得先确认行政机关违法等,所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即可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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