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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楼坠亡,保险公司能以自杀为由不赔吗?

找法网原创 2017-01-05 17:04:41

  在生活中,高楼坠亡,是件令亲人痛心、旁人惋惜的事情。死者是自杀,还是意外,对家属能否获得保险理赔至关重要。倘若无法确认死因的,保险公司往往会以死者自杀为由拒赔,从而引发了诉讼纠纷。

  高楼坠亡,保险公司能以自杀为由拒赔吗?

  现实生活中,死者高楼坠亡,往往有他杀、自杀和意外三种死因。在我国,具体的死亡定性,一般由警方或司法机关来确定。相对来说,他杀很好排除,而在没有明显证据来证明自杀还是意外时,警方一般会出具类似“调查结论排除他杀”的调查报告。这就极易导致死者家属与保险公司发生理赔纠纷。

  根据保险法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也就是说,若死者被认定为意外的,保险公司应该理赔,若被认定为自杀的,保险公司就不赔偿,满足条件的最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因此,在死者家属与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时,双方发生诉讼纠纷是必然的结果。

  在实践中,死者高楼坠亡又无法确定死因的,保险公司不能以自杀为由拒赔的,除非保险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死者是自杀的,否则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保险公司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理赔。

  因此,如果在高楼坠亡死者的死因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以自杀为由拒赔的,可以收集证据资料,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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