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原创 2017-08-18 09:26:51
夫妻双方离婚,确定一方为孩子抚养人后,另一方想要探望孩子的,要按约定或是法院判决行使探望权。但是,有些抚养人担心对方探望孩子后会影响自己跟孩子的感情,比如孩子判给父亲,但孩子本来比较依赖母亲的,所以有些抚养人会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因此,被拒绝的另一方在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就会考虑找法院强制执行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不过,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将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等到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会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如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不能随意中止探望权,对于中止的或者是拒不执行探望权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对拒不执行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将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并且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由此,如果抚养人拒绝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但又没有中止的事由出现,那么利益受有损害的一方,即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法院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将会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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