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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已被解聘还能收取物业费吗?

找法网原创 2017-02-10 15:01:59

如今城市里面的小区大多都是物业打理的,双方都会签订一定年限的物业管理合同,但是有些物业公司服务不好,在物业合同到期后,小区就会解聘物业,不再续约。只是由于种种原因,有时原物业公司仍在小区内提供服务,这时物业公司能不能继续收取物业费,要看实际情况来定。

在实践中,尽管双方没有续约,但是只要原物业公司仍照之前合同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仍需要交物业费:

因为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也就是说,小区里的物业服务合同尽管没有续签,但物业公司仍然按照前合同进行管理,向业主提供了服务,那么业主就不能以合同未续签为由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这时,业主不付费,就会被物业起诉,且实例中,法院大多数都是判决物业公司胜诉,要业主付费结案了事。

或许有人会说,这不是强买强卖吗?

并不是,只有存在以下情况时,才算是强买强卖:

1、在物业合同到期后,小区已解聘物业,且对外公示要求物业搬走,但物业公司仍强行提供服务的,就是强买强卖。这时业主不但可以不交物业费,而且还能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

2、原物业不肯退场,导致新物业公司无法进场的,那么就是原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同样可以不交物业费,同样可以追究原物业公司的责任。

物业合同到期后,小区要解聘物业公司的,最好事先和物业公司沟通,争取友好“分手”。要是因此出现纠纷的,最好找专业的物业合同律师详细咨询,确定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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