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管理
更新时间:2019-04-1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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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管理1、救助对象其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报告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由居(村)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管理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2项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核查、审批,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管理
1、救助对象其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报告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由居(村)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管理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2项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核查、审批,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及时了解、掌握其家庭收入的变动情况。
2、救助对象其家庭户籍地发生变动的,应当持原户籍地管理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到现户籍地管理审批机关办理救助手续。现户籍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原户籍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一致的,按现户籍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
3、有正常劳动能力但尚未参加工作、生产的居民、村民,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
4、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措施,对救助对象在就医、就学、居住等方面的有关费用给予减免照顾,并对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给予就业扶持,鼓励其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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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XXX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什么条件?
凡持有非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达不到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论其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住所、单位性质如何,都应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如何停止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因为公司需要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来
1、在当事人是在户口所在地(未跨区域)实现就业并参保社保的前提下,是不需要办理社保关系停保及转接手续的:
(1)实现就业后,凭本人的户口本、社保卡、身份证、学历证明、劳动合同等;
(2)由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统一申报社保参保新增人员并参保即可。
2、跨区实现就业的前提下,需要办理社保关系转接手续:
(1)具体可以带上本人的凭本人的户口本、社保卡、身份证、学历证明、劳动合同等;
(2)咨询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如:人力资源部等)或者当地社保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确具体的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