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女职工的产假包括法定产假和地方奖励假两部分。晚婚晚育女职工的产假规定如下所述。
法定产假即国家规定的产假,一般为98天,并视具体情况有所增加或减少。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上述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的产假时长。
奖励假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全国各地对奖励假期规定的天数不尽一致,以广东为例。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因此,广东的晚婚晚育在职准妈妈一般情况下可以享受178天(98+80)的产假。
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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