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守法跳槽
更新时间:2019-04-11 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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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如何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安全跳槽呢?劳动法专家告诫你合法跳槽必须注意以下事项:1.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者未解
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如何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安全跳槽”呢?劳动法专家告诫你合法跳槽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者未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就跳槽到其他单位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支付相关费用 《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应赔偿的损失,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3.承担保密义务 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里(六个月内),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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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同意跳槽,但公司强制其跳槽是违法的。
工作岗位通常决定了员工的工作内容,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在劳动合同缔约当初,员工即把工作岗位的名称、内容等作为决定“是否签约”的重要依据,在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从缔约当初的“平等”地位转化为身份上的“隶属关系”,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使劳动者一方相对处于劣势地位,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劳动法将单位变更合同的权利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
1、双方协商一致;
2、采取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