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1-31 09:4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建立社会化、开放式创业服务体系,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的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建立社会化、开放式创业服务体系,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的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2006年9月1日

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建立社会化、开放式创业服务体系,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失业人员进行创业知识和技能的训练,并对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项目推荐、专家咨询、小额担保贷款、创业项目跟踪扶持等服务,提高其创业能力,促进其创业成功。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主管部门。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创业培训补贴必须按培训后成功创业的比例支付。创业服务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成果的方式,提高创业服务的效率。

  第五条 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费用所需资金分别从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经费、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应做出相应的资金预算,保障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实施。

  第六条 失业人员每年可参加一次政府补贴的“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创业培训。

  第二章  创业培训

  第七条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公平竞争、择优认定、合理布局”的原则,认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承担失业人员创业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市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从事职业技能培训工作2年以上,具有开展企业经营管理或市场营销方面的教学经验,并有相关的培训记录和资料;

  (三)有3名及以上取得创业培训授课资格的专职教师和2名以上能够指导创业实践的兼职教师;

  (四)有保证创业培训授课的场地、设施、设备;

  (五)有安排学员创业见习的条件;

  (六)能够对学员的创业过程提供后续指导服务。

  符合上述条件、自愿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均可向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 失业人员申请参加创业培训的,可凭本人的身份证、《失业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具介绍信,凭介绍信到创业培训机构报名。

  创业培训机构对报名人员应根据SIYB培训模式的要求进行初步筛选,对不具备条件的人员,应动员其参加其他技能培训。

  第十条 创业培训原则上要采用SIYB等培训模式,在教材体系和教学形式上严格按照SIYB培训模式要求。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定期对所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创业培训课程结束后,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学员拟定的创业计划书进行答辩。答辩合格的,由创业培训机构颁发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创业培训机构应当为参加SIYB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提供为期6个月的后续服务:

  (一)为每位学员建立培训服务档案,由专人负责填写、集中统一管理;

  (二)对筹备开办企业的学员,培训机构应提供开业前的指导、咨询服务。对需要创业见习的学员,培训机构应负责安排见习;

  (三)每两个月至少一次电话或实地跟踪了解学员见习和创办、经营企业的情况,并做好跟踪记录。[page]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按照“先垫后补”原则办理,报名时应向创业培训机构预交30%的培训费,培训合格并在一年内成功创业的,可以向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所预交的培训费。其余70%培训费由创业培训机构向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助。

  前款所称成功创业是指失业人员办理了相关的经营证照或签订加盟协议书,并办理了灵活就业手续。

  第十四条 创业培训培训费标准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培训市场的实际平均水平确定。创业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助的条件和程序如下:

  (一)创业培训合格率(以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为准)达到80%以上,且培训结业后3个月内当期学员创业成功率达到30%及以上的,按规定补助额给予全额培训费补助;

  (二)创业培训合格率低于80%或培训结业后3个月内创业成功率不足30%的,按规定补助额给予70%补助。

  第十五条 创业培训补助费每季度拨付一次。由创业培训机构直接向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助费,并提交下列材料各一式2份(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各1份):

  (一)创业培训补助费申请及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

  (二)《创业培训补助费申请明细表》;

  (三)《创业培训花名册》;

  (四)学员成功创业相关证明材料。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以上材料15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情况并报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复核通过后,拨付补助经费。不予拨付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创业服务

  第十六条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创业服务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二)招募和管理创业服务社会中介机构;

  (三)组织创业专家志愿团开展相关咨询服务;

  (四)创业培训服务人力资源建设;

  (五)创业项目征集;

  (六)指导区及街道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创业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区、街道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小额担保贷款初审;

  (二)接受创业培训报名和专家咨询预约登记;

  (三)开展社区创业项目推广活动;

  (四)接受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开展其他创业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专家咨询服务场地,采取门诊式、上门服务、集中答疑及网上咨询等方式,组织创业专家志愿人员向创业者提供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帮助创业者掌握基本的开业技巧。

  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向提供咨询服务的专家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

  第十九条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全市统一的“深圳创业项目资源库”,创业项目应经专家评估小组评审合格后,纳入“深圳创业项目资源库”,并在市公共就业服务网站公开发布。

  第二十条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以以购买服务成果的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对创业者提供项目征集、创业孵化、企业开发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从事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服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法注册从事项目评估、咨询业务的法人经济实体或其分支机构;

  (二)具备提供创业服务所必需的场所、设施和专业人员;

  (三)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和服务流程;

  (四)有创业服务的成功案例和经验。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向社会征集适合失业人员创业的微小型创业项目;

  (二)受委托对创业项目进行评估;

  (三)对设计或提供项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必要的宣传策划、开业、加盟推广等方面的指导;[page]

  (四)组织开展创业项目推广活动;

  (五)对准备经营项目的创业者开展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六)对已实质性开业的项目,进行跟踪指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服务项目及费用支付标准如下:

  (一)由受委托中介机构征集并纳入“深圳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每一项目一次性支付3000元。

  (二)受委托中介机构指导和帮助失业人员成功创业,创业人员办理了经营证照或签订加盟协议书并办理灵活就业手续的,每孵化成功一人一次性支付5000元。

  (三)受委托中介机构孵化项目提供新的岗位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吸纳一人对中介机构一次性奖励500元。

  (四)中介机构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服务活动,按每次1000元支付活动补贴。

  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每季度结算一次。

  第四章 创业促进

  第二十四条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利用部分关闭破产企业的闲置厂房,建设相对集中的创业市场或孵化基地,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一段时期的孵化服务,帮助其在基地内完成创业见习,丰富创业体验,提高实际操作能力,为参与市场竞争,实现成功创业奠定基础。

  第二十五条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对自主创业的信贷资金促进作用,完善创业项目推广与小额担保贷款支持的联动机制,对确有可行项目的创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服务。

  第二十六条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创业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大力宣传鼓励自主创业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引导和带动更多失业人员自主创业,逐步在全社会形成创业文化氛围。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与工会、青年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合作,整合社会资源,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形成社会化推动创业的合力。

  第二十七条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支持创业者自发成立创业者联谊会或创业协会,加强创业交流,沟通创业信息,开展结对互助活动,实现共同发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相关培训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每年针对失业人员的培训与就业情况,进行相应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 失业人员、培训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贴的,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追回相应补贴,相关责任人由市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失业人员、培训机构认为应当得到补贴而未获得,或者认为补贴不足额的,可以自获得补贴或不予补贴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自获得补贴或不予补贴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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