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该不该计算经济补偿金
更新时间:2019-02-26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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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合同的终止之时。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时间,它是整个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四十二条和四十五条规定,劳动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合同的终止之时。试用期是指在
劳动合同的期限内,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时间,它是整个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四十二条和四十五条规定,劳动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合同的终止之时。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时间,它是整个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四十二条和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试用期应当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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