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

更新时间:2019-04-13 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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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一)各单位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须执行本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有关规定和市统一下达的安置任务。因工作需要,要求接收专业人才的,必须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列入市统一分配计划。(二)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应坚持统筹

    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

    (一)各单位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须执行本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有关规定和市统一下达的安置任务。因工作需要,要求接收专业人才的,必须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列入市统一分配计划。

    (二)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应坚持统筹兼顾、分散安置、共同承担的原则,强化指令性计划分配。在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前提下,实行推荐、选用相结合的分配办法。

    (三)军队转业干部的分配去向,应结合本市经济形势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情况确定。其中,县级市入伍的转业干部,原则上回原籍安置。

    (四)尚未满编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优先接收安置转业干部;已经满编而需要接收转业干部的,可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其编制可由接收单位在以后的自然减员指标中解决。

    (五)本市重点工程项目和新建、扩建单位所需的转业干部应给予保证;转业干部自愿到司法、民政、水电、林业等系统边远单位工作的,进入本市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职务和生活待遇可以适当照顾,有条件的,户口可在本市市区。

    (六)接收安置单位对转业干部的工作安排,应根据需要和本人的德才表现,参照其在军队所担任职务分配适当的实职,符合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国转联字[1990]3号文件规定的团职转业干部,应尽量安排好相应的职务。对暂时不能安排相应职务的师、团职转业干部,应按市委办公厅穗办[1988]34号、市公医办市医办[1989]21号文件的要求,落实其政治、生活待遇。

    (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转业干部,应分配在县城以上的单位,其工作岗位应给予照顾:

    1. 在国防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2. 荣获二等功以上的英雄、模范;

    3. 因公因战致残的;

    4. 长期驻守边远、高原、海岛、沙漠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的(边远地区类别按人事部[1983]人劳科字第064号文件规定执行);

    5.长期从事飞行、舰艇部队工作的。

    (八)专业技术干部应尽量对口安排。因指标限制聘任转业干部专业技术职务确有困难的,可报有关职改部门批准,适当增加专业技术职务的指标。专业技术干部要求改行分配其他工作的,可根据其专长和工作需要分配适当工作。

    (九)各单位在选拔和聘任行政领导和管理人员时,应参照转业干部在部队的职务优先予以聘任,并给予两年的适应期,在适应期内不得随意解聘和辞退。

    (十)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应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随意辞退。

    (十一)积极引导转业干部从事第三产业、鼓励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对自愿到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作或自办企业的转业干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自我安置的有关规定办理,其行政、组织关系可挂靠在中国南方人才市场、广州市转业军官安置服务中心或市、区、县级市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

    (十二)除对口安排的专业技术干部外,转业干部必须进行上岗前的专业培训。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由市统一规划,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培训办法。并以学以致用、按需施教、注重实效为原则。转业干部在培训期间,享受与本单位相应职务人员同等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十三)各单位应贯彻以地方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方针,解决好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在分配住房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转业干部与本单位的同级干部同等的待遇。对急需解决住房的转业干部,应优先给予照顾。

    (十四)各单位应按照干部由人事部门安置、工人由劳动部门安置的原则,对转业干部随调家属的安置工作,应与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同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

    (十五)转业干部随调家属的工作安排,应结合本市实际,原则上对口就近安排,并不受所有制限制。因特殊情况不能按原工作安排的,应服从有关部门的安排。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对安排有异议的,可自谋职业。自谋职业期间,可将行政关系挂靠在市、区、县级市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动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中心,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挂靠手续,享受转业干部自行就业的有关待遇,挂靠时间可作为连续工龄计算。

    (十六)转业干部随迁子女系中、小学生的,可凭原学校的转学证明,到本市户口所在地就近上学,有关学校应积极接收,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参阅文件:

    《广州市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办法》(1996年7月2日,穗府[199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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