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为职工缴社保 单位赔偿失业金损失

更新时间:2019-03-1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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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因单位未为职工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后,刘某无法从社保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近日,法院判决刘某的失业金损失由单位承担。刘某于2004年5月20日到山东省某工程公司工作,双方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

    因单位未为职工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后,刘某无法从社保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近日,法院判决刘某的失业金损失由单位承担。

    刘某于2004年5月20日到山东省某工程公司工作,双方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2008年10月至12月,刘某闲置在家,没有到公司和项目工地上班,工程公司即以此为由未发放其这期间的工资。刘某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900元。2008年12月31日,工程公司终止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刘某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由于工程公司没有按照国家规定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刘某终止劳动合同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为此,刘某诉至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工程公司承担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赔偿其失业保险金损失,同时支付其2008年10月至12月的工资。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刘某不服,诉至济南市市中区法院。

    法院查明,自2008年1月1日起,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月;2008年济南市失业保险金为380元/月。

    法院认为:关于刘某主张的失业保险金损失,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因工程公司未为刘某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刘某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工程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工程公司应赔偿刘某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损失。对于刘某主张的2008年10月至2008年12月的工资11700元,因这期间刘某未到岗上班,工程公司未予发放工资并无不当,但是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程公司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按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为其发放生活费。

    综上,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97条,《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等规定,法院判决: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某失业保险金损失4560元(380元/月×12个月);支付刘某2008年10月至12月的生活费15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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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用人单位应向哪个单位投诉,不为员工续缴社保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劳动者也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试用期的员工,单位是否可以不为其缴社保?
试用期员工可以享受社保。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期间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企业不为员工缴社保法定代表人的影响
单位一直不交社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包含试用期》都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员工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五险。如果用人单位用各种理由推托迟迟不予缴纳,劳动者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实名制投诉登记。 首先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五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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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什么案情,这边可以告诉你注意事项
威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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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分钟前
你好,这边是如何被骗的啊
孙志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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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分钟前
你好,你说的情况建议你拨打市民热线具体咨询
孙志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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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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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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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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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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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燕律师
陆燕律师
1小时前
欠债不还被起诉后,首先会收到法院传票,需按时应诉。若债权人胜诉,债务人需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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