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

更新时间:2019-03-13 02: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案情]张某以未经登记设立的勤十缘起重设备安装修理部的名义与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订立书面承揽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工程内容为:张某承建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新厂房内的cdi型2吨12米工用货梯一部;工程造价为:货梯制作材料及安装费总计人民币9500元;付款方式为:电动
[案情]张某以未经登记设立的勤十缘起重设备安装修理部的名义与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订立书面承揽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工程内容为:张某承建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新厂房内的 cdi型2吨×12米工用货梯一部;工程造价为:货梯制作材料及安装费总计人民币9500元;付款方式为:电动葫芦到场后付人民币4000元,货梯安装验收合格后付人民币4000元,余款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为此,张某雇请林某等三人从事货梯安装工作。2002年6月12日上午,林某等三人在从事货梯安装作业时,由于吊篮而致站在吊篮内的林某受伤。林某受伤后被送医院住院治疗,其伤被诊断为腰1压缩性骨折、右肘皮肤裂伤,住院17天,并作腰切复af内固定术,共化去医药费共计人民币16787.60元,在治疗期间,张某付给林某人民币4000元,后因张某拒绝支付其余医药费及其它相关待遇, 2002年9月2日,林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请求被申诉人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24099.2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委托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以上的文字看来,认定为工伤的前提必须是职工,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此案工伤认定调查取证过程中证实,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及张某对林某在从事货梯安装作业中受伤事实无异议。但对林某与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成为本案的核心问题,同时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林某与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根据和理由为:一是张某为自然人,未经登记设立的勤十缘起重设备安装修理部既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又不具备工用货梯制造、安装资格,因此张某以勤十缘起重设备安装修理部名义与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订立的承揽协议无效。二是既然协议无效,就应视作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雇请张某及林某等三人从事本单位货梯安装作业,以内部承包方式计算劳动报酬,因此,林某与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认定为工伤。

另一种意见认为,林某与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根据和理由为:一是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虽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但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同样不具备工用货梯制造、安装资格、工用货梯承揽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这不是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范围。二是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张某是承包关系,而非雇用关系。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张某人民币9500元是工程款,它包括制造材料款、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管理费及利润,且是一次性、临时性。三是林某是由张某雇请的,林某是为张某工作,由张某支付林某工资,张某与林某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存在雇用法律关系。因此林某与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

[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信第二种意见,作出林某与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认定林某为工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002年11月7日,林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张某、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人民币51181.6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是原告林某受被告张某雇用,在进行受雇工作中而遭受伤害,且被告张无免责理由,据此,原告基于雇用关系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因身体受到伤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是被告张某以勤十缘起重设备安装修理部与被告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订立的协议,就其确定的权利义务而言,应认定为承揽合同,勤十缘起重设备安装修理部未经登记设立,其权利义务应由行为人被告张某承担,该协议的定作方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承揽方被告张某的雇员发生工伤事故不存在法律上的关系,且两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效力与工伤事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即使该承揽合同无效,也不能成为定作方被告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工伤事故的理由,综上所述,原告诉请被告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林某医疗费等人民币52462.10元,扣除被告张某已付人民币4000元,尚应付人民币48462.10元。驳回原告林某要求被告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page]

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因私自雇请无资质单位制作、安装工用货梯、并未经有关部门检测、验收合格就使用工用货梯,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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