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物价局关于公布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

更新时间:2019-04-15 23:2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规范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将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规范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将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种劳动和社会保障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项目、标准及依据公告如下:

  一、处罚项目: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处罚标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二、处罚项目: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障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数额,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三、处罚项目:缴费单位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日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处罚标准:1、滞纳金每日加收千分之二;

  2、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四、处罚项目: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处罚标准:处骗取金额1—3倍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8号令《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五、处罚项目: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费登记证。

  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六、处罚项目: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七、处罚项目: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八、处罚项目:缴费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

  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九、处罚项目:缴费单位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十、处罚项目:缴费单位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

  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十一、处罚项目:缴费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

  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十二、处罚项目:缴费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page]

  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十三、处罚项目:缴费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员。

  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十四、处罚项目: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到同级工商行政部门办理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和收费许可证,擅自设立职业介绍机构。

  处罚标准:1、没收非法所得;

  2、并处非法所得1—3倍罚款。

  处罚依据:贵州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52号公告《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十五、处罚项目: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处罚标准:1、没收非法所得;

  2、并处非法所得1—3倍罚款。

  处罚依据:贵州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52号公告《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十六、处罚项目: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女性劳动者或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处罚标准:1、没收非法所得;

  2、并处非法所得1—3倍罚款。

  处罚依据:贵州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52号公告《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十七、处罚项目:职业介绍机构以虚假的信息蒙骗求职者、用人单位或采用威胁、诱惑等方式进行非法中介活动;

  处罚标准:1、没收非法所得;

  2、并处非法所得1—3倍罚款。

  处罚依据:贵州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52号公告《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十八、处罚项目:职业介绍机构自行扩大职业介绍范围。

  处罚标准:1、没收非法所得;

  2、并处非法所得1—3倍罚款。

  处罚依据:贵州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52号公告《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十九、处罚项目: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无《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的流动人员就业。

  处罚标准:1、没收非法所得;

  2、并处非法所得1—3倍罚款。

  处罚依据:贵州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52号公告《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二十、处罚项目:用人单位招用无《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的流动人员就业。

  处罚标准:1、责令其清退;

  2、并按每雇佣一人处以50—200元,但总额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

  处罚依据:贵州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52号公告《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二十一、处罚项目:用人单位发布虚假的招用人员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采取其他非法形式招用人员。

  处罚标准:处以1000元—10000元罚款。

  处罚依据:贵州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52号公告《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二十二、处罚项目:不具备条件的社会职业培训组织、社会职业介绍组织从事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1、没收非法所得;

  2、并处违法所得1—3倍,最多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处罚依据:贵州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号公告《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十三、处罚项目:不具备条件的社会职业培训组织、社会职业介绍组织从事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处罚依据:贵州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号公告《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page]

  二十四、处罚项目:不具备招工条件的用人单位招用职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清退,不按期清退的。

  处罚标准:1、每招用一人处以50元罚款;

  2、对法定代表人处以500元罚款。

  处罚依据:贵州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号公告《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十五、处罚项目: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作,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200—1000元罚款。

  处罚依据:贵州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号公告《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十六、处罚项目: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向劳动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证金(物),以及扣押个人证件,逾期不退还的。

  处罚标准:每收取一名处以100元—500元的罚款。

  处罚依据:贵州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号公告《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十七、处罚项目: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按每名劳动者处以50元的罚款。

  处罚依据:贵州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号公告《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二十八、处罚项目: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无故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以50元罚款。

  处罚依据:贵州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号公告《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二十九、处罚项目: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处罚标准:按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处以3000元罚款。

  处罚依据:贵州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号公告《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

  三十、处罚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或未成年工从事禁忌的劳动,以及其他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处罚标准:按每侵害一名职工处以500元——1000元的罚款。

  处罚依据:贵州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号公告《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三十一、处罚项目:用人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使监察检查权的。

  处罚标准:处以500元—5000元的罚款。

  处罚依据:贵州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号公告《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

  三十二、处罚项目:用人单位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处罚标准:处以500元—5000元的罚款。

  处罚依据:贵州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号公告《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

  三十三、处罚项目:用人单位逾期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处罚标准:处以500元—5000元的罚款。

  处罚依据:贵州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号公告《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

  三十四、处罚项目:用人单位拒不按规定参加劳动用工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的。

  处罚标准:处以500元—5000元的罚款。

  处罚依据:贵州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号公告《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

  三十五、处罚项目: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

  处罚标准:处以500元——5000元的罚款。

  处罚依据:贵州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号公告《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

  除上述项目以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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