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
更新时间:2019-03-17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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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990年7月18日劳动部对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问题请示的复函规定:(1)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现应按国务院女职工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2)孕期、产期、哺乳期间
1990年7月18日劳动部对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问题请示的复函>规定:
(1)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现应按国务院<女职工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2)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但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休产假、哺乳为由辞退。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指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女职工在“三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辞退的,可以辞退。
(4)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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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被辞退
法律分析:女职工哺乳期被辞退的,按女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标准进行赔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监察大队进行投诉,或者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追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责任。
解除孕期哺乳期产期女职工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因此按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在孕期哺乳期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妇女在怀孕期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满前,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