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护妇女的劳动权利规定
更新时间:2019-03-17 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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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推荐阅读:劳动保护劳动权利对保护妇女的劳动权利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劳动权益作了如下规定: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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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护妇女的劳动权利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劳动权益作了如下规定: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劳动保护。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社会结婚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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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发的最新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您好,这是一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规,规定了女职工在劳动中以及孕期、生育期、哺乳期享有的特殊权利、劳动禁忌,并明确了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特定义务。该法规旨在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和特殊权利。
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劳动保护法关于女职工的规定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