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的福音?

更新时间:2019-02-24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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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首家劳动争议审判庭在丰台法院成立2010年1月2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正式成立了劳动争议审判庭,这也是北京市法院首家劳动争议案件专业审判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朱江,丰台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苗华,丰台区政法委副书记张旭明等北京市高级人民

北京首家劳动争议审判庭在丰台法院成立2010年1月2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正式成立了劳动争议审判庭,这也是北京市法院首家劳动争议案件专业审判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朱江,丰台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苗华,丰台区政法委副书记张旭明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丰台区工会领导出席了成立大会。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冲击,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因裁员、降薪、拖欠工资等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不断涌现,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也逐年增多并呈现出新特点:1、受理案件数量急剧上升。该院2007年全年受理劳动争议类案件414件,2008年全年受理777件,2009年全年受理967件,2009年12月21日至2010年1月26日期间共受理312件;2、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行业和人员广泛,从大型国有企业到中小型民营企业,从高新技术企业到劳动密集型企业,从高学历知识分子到农村外来务工人员,几乎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及各个不同层次的劳动者;3、群体性诉讼案件数量相对较多。劳动者一方为十人以上的案件不断上升,2007年39件,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9.42%;2008年240件,占总数的30.89%;2009年270件,占总数的28.13%;2009年12月21日至2010年1月26日期间69件,占总数的22.12%。此类案件在大型国有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呈高发趋势;4、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难度较大,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的比率较低,绝大多数案件最终以判决方式结案。而且,劳动争议案件的上诉率也远远高于其他类型案件,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的情形也较为常见。目前,丰台区正面临着全面落实城南行动计划、打造永定河绿色生态发展带、推进城乡一体化等一系列千载难逢的机遇。但是,丰台区地处城乡结合部,具有流动人口多、劳动关系不稳定的特点。随着区域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就业、保险、社会保障等方方面面必将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诸多问题将以诉讼的形式不断涌向法院,这些都对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提高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大局的能力,为落实城南行动计划、推动“两带四区”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已经成为摆在丰台法院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鉴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特点和社会特点,以及人民群众对及时、高效、公正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需求,实现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集中化、专业化已是大势所趋。丰台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夏俭军在成立大会的致词中表示:“劳动争议审判庭成立后,将对劳动争议、人事纠纷等劳动争议审判工作进行集中管理,除对案件进行专业化、集中化审理之外,还将全面负责劳动争议法律法规及理论与实践的调查研究,对劳动争议类案和普遍性问题进行调研指导,围绕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特点开展法制宣传,参与区域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等。”他还强调,劳动争议审判庭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努力做到四个“始终坚持”:第一,始终坚持为围绕大局、服务大局,将劳动争议审判与丰台区和首都社会的整体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第二,始终坚持以公正司法为核心,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不断加强法律法规适用的学习培训,全面提高审判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审判业务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过硬、业务上精通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审判队伍;第三,始终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审判流程工作机制,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全面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第四,始终坚持沟通协调、学习交流,积极主动争取上级法院的业务指导,加强信息报送,加强与兄弟法院的学习交流,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全方位参与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事业中。应运而生的丰台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今后将在促进区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社会和谐稳定上,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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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某单位拖欠农民工资,农民工去单位要帐,单位不给钱,反而
用人单位不给钱的,劳动者可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向劳动局投诉。如劳动合同,工资条等可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农农民工农民工拿不到农民工拿不到工资农民工拿不到工资找谁?
农民工享有的权益如下: 1、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2、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3、农民工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本人工资清单的权利; 4、农民工有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 5、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从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的解决办法是: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2、调解程序。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 3、投诉。劳动者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等侵害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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