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房县总工会为农民工甘师生维权
2008年11月8日,对湖北省房县窑淮乡农民工甘师生来说,是一个黑色的日子。
当天,在山西省柳林县薛村高红洗煤厂工地上干活的他,正在地下10米深的桩井中进行开挖,井上一个重重的物体落入桩井将其砸伤。
当场昏倒的甘师生被工友们紧急送往山西吕梁市医院进行治疗。医护人员经检查发现,这次事故造成他的颈椎、第6、7脊柱严重受伤。
经过10多天的治疗后,来自重庆的包工头赵某与甘师生家属签订了5万元的一次性赔偿协议。
2008年11月21日,甘师生离开吕梁市医院,转入湖北十堰市医院继续治疗,一个月后用去医疗费近8万元。
甘家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被迫出院回房县老家。之后,甘师生因无钱医治,高位瘫痪。
甘师生干活所在的山西柳林县薛村高红洗煤厂,其建设施工单位是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项目部(简称“四冶公司”)。其中,人工桩施工项目是重庆包工头赵某从四冶公司转包而来。
2008年12月,甘的大儿子见父亲继续治疗无望后,在湖北十堰聘请了律师,前往柳林县找到四冶公司项目部索赔。该项目部称,甘师生遭遇的事故与四冶公司无关,应由赵某承担。
今年2月17日,甘师生的妻子,以及两个儿子带着他从房县千里迢迢赶往山西柳林县,找到有关部门和企业索赔。
然而,四冶公司认为,甘师生是在包工头赵某手下干活,而且包括工伤费在内的工程款已与赵某结算完毕,赔偿责任应由赵某承担;甘师生家属擅自将其转院,路途颠簸,错过最佳治疗时间导致病情加重,家属应承担有关责任。
此时,重庆籍包工头赵某杳无音信。
不仅如此,当地劳动部门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一次性解决协议,不予仲裁;当地法院也不予受理。
甘师生面对此情,伤情更加严重,已无法进食。
走投无路的甘师生一家人只好向房县政府、工会求助。
湖北房县政府闻悉后,立即组成由县总工会牵头,劳动局、司法局、残联等单位成立工作组,赶赴山西开展协调和援助。
房县工作组抵达山西省柳林县后,在当地一间出租屋中,看望了已经10多天没有进食的甘师生。
工作组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后,随即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沟通,提出解决意见:包工头赵某与甘师生签订的5万元一次性解决协议显失公平公正,不受法律保护,应予否定;
赵某属于没有依法注册的包工头,无用人主体资格,四冶公司项目部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冶公司应继续支付对伤者治疗的各项费用;
治愈后,经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赔偿。
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没能进入实质性协商。
隔日,工作组再次找到柳林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其摆明利害关系。
鉴于甘师生伤势无法治愈甚至生命难以维系的实际情况,经过双方多次磋商和协调,在充分征求伤者和家属意见后,工作组与柳林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达成了一次性赔偿的意向。
日前,湖北房县工作组、山西柳林县有关部门及企业和家属,在线柳林县政府会议中心进行协商谈判,达成赔偿协议。四冶公司项目部向房县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账户转入20万元,并由帮扶中心如数交付给伤者家属。
不幸的是,伤者甘师生从山西回家后,因伤势过重已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