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工见义勇为受伤致残 依法成功索赔2万元

更新时间:2019-02-23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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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四川省雷波县民工郑从深因见义勇为救人而受伤致残,近日依法获得了一次性索偿款2万元。据雷波县有关部门近日介绍,2007年8月雷波县汶水镇宋诗贵、郑从万、郑从深等12位民工到包工老板张某承揽的雷大公路(雷波县至大岩洞)维修整治工程的备石料工地打工。采石

四川省雷波县民工郑从深因见义勇为救人而受伤致残,近日依法获得了一次性索偿款2万元。

据雷波县有关部门近日介绍,2007年8月雷波县汶水镇宋诗贵、郑从万、郑从深等12位民工到包工老板张某承揽的雷大公路(雷波县至大岩洞)维修整治工程的备石料工地打工。采石场备料工地实行挖掘机与人工混合作业。当月31日下午约4时左右,挖掘作业平面与石料形成了坡度为直角、高7米的悬岩,突然,松动的岩石沙土发生塌方,打中了工友郑从万。在场的民工郑从深、宋诗贵立即冲上前去救郑从万,不料发生更大的塌方,把宋诗贵、郑从万完全埋在岩石沙土中,后因伤势过重抢救途中死亡,落石则把郑从深砸成重伤。包工老板张某千方百计筹集资金,给予死者家属抚慰,还花了5000元给郑从深治伤。

事后,郑从深以自己是见义勇为救人而受伤致残为由,要求包工老板张某赔偿人身损害等各种费用3万元。但张某拒绝。经过调查,雷波县安监局对该事故作出处理决定:一、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二、责任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三、建议某开发公司责成有关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2008年5月,郑从深被凉山定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九级后,他立即申请工伤认定。可是,随后雷波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对郑从深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随后,郑从深向雷波县法院起诉,要求张某等赔偿3万元的后续医疗费及残疾补助费用。

雷波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郑从深在工地出勤中,见工友出现险情,立即施救,属见义勇为行为。在施救中原告受伤,被告张某虽积极给予医治,可是没有支付后续医疗费及残疾补助费用,作为受益人即施工承包人应当给予赔偿。经法庭调解,近日双方达成协议,除已支付给郑从深的医疗费外,由张某再一次性向郑从深赔偿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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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赔偿责任的裁判方法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是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形下发生的。 侵权人的直接赔偿责任与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既非按份责任,亦非连带责任,更不能适用原因力理论来确定各自的赔偿责任份额。在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形下,不能判令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的情形下,应当首先由侵权人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在具体处理时,侵权人不明确的,可以直接确列安全保障义务人为被告;侵权人明确的,可以确列侵权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为共同被告。在侵权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下,在判令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还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或者数额,并注明安全保障义务人享有追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