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问题

更新时间:2017-02-28 11: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随着经济的发展,用工的方式多样,有临时工、非全日制用工、正式工还有现在的劳务派遣工,那么对于劳务派遣的劳动者,其解除劳动合同会有哪些相关的问题呢?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一)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4、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二)第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三)第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注意:对劳务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特别规定

  (四)第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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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合同解除问题
你只与劳务派遣公司有劳动关系,跟实际工作方没有关系。干了多长时间了?有劳动合同吗?有社保吗?
你好我在出国劳务公司交了四万块钱,现在合同到期了也没有出去
你好,劳务公司已经违约,你可以起诉找讨回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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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在一家用工单位工作十年,用工单位不属于非法用工吗?
你好,不属于非法用工。因为没有营业执照企业不一定是企业,可能是个传统作坊,雇一个有手艺的人帮工。二者属于雇工关系,有纠纷会受到法律保护。
一直是劳务派遣员。这样的派遣公司违法吗?
这边社保有交吗?在哪里发生的这个事情
只有对方电话号码和微信怎么要回拖欠的运费?
拖欠运费,承运人可以与对方协商解决,及时催还,对方拒不支付的,还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对方支付相关费用,对方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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