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被公司在网上通缉 起诉获赔1万元

更新时间:2019-04-27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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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严某从北京一公司离职后,单位怀疑他盗窃了公司电脑,在网上发布“通缉令”,并使用了严某的真实姓名和侮辱性语言。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判决该单位公开道歉,并赔偿严某1万元精神抚慰金。26岁的严某诉称,去年8月,他从北京福瑞来文化交流中心离职,但中心经理王某在网

    严某从北京一公司离职后,单位怀疑他盗窃了公司电脑,在网上发布“通缉令”,并使用了严某的真实姓名和侮辱性语言。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判决该单位公开道歉,并赔偿严某1万元精神抚慰金。

    26岁的严某诉称,去年8月,他从北京福瑞来文化交流中心离职,但中心经理王某在网上发布“通缉令”,称他盗窃公司电脑,以公安局的名义通缉他。

    严某认为,该文章对他进行了人身侮辱与攻击,致使他离职后无法找到工作。他要求王某和北京福瑞来文化交流中心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精神损失2万元,并公开道歉。

    庭审时,王某与福瑞来中心辩称,严某离职后,公司确实丢了东西,而严的手机一直关机,无法联系。

    王某专门找了证人,证明通缉一文并不是其发布,但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没有采信。

    严某提供的录音显示,王某承认该文是他让员工发布,之后由其删除。

    一中院审理后确认,“通缉令”中使用了严某的真实姓名,并使用了“贼”、“猪”等侮辱性语言,并且使用了“通缉”、“盗窃”单位电脑、“抓捕”等文字。而实际上,电脑被盗的案件警方正在侦查中,并没有调查结果。

    一中院认为,王某发布“通缉令”的行为侵犯了严某的名誉权,因为其是福瑞来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发布文章的原因是怀疑严某盗窃,认定王某是职务行为。

    一中院终审判决福瑞来中心公开道歉,赔偿严某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3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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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被网上通缉,公安机关没有通知他就网上通缉,请问我的朋友
被网上通缉,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或者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会撤销。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通缉令不得随意撤销。
打架被网上通缉
打架申请取保候审条件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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