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劳务费引发三起诉讼 开庭笔录成诉讼证据
更新时间:2019-04-26 18: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替自己介绍雇员的张某开庭笔录中的一句“无心”之语,使得受证据所累的孙某终于找到了证据。孙某遂以法院的开庭笔录为证据在历经两次诉讼后,再次与张某对簿公堂。2007年,承包修路工程的孙某经中间人张某介绍,雇佣司机胡某为自己开挖掘机修路。工程结束后,孙某共欠
替自己介绍雇员的张某开庭笔录中的一句“无心”之语,使得受证据所累的孙某终于找到了证据。孙某遂以法院的开庭笔录为证据在历经两次诉讼后,再次与张某对簿公堂。
2007年,承包修路工程的孙某经中间人张某介绍,雇佣司机胡某为自己开挖掘机修路。工程结束后,孙某共欠胡某劳务费32600元。后孙某经张某分两次给付胡某工程款2万元,尚欠12600元未给付。为索要欠款,胡某将孙某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09年4月,大兴法院依法审结该起劳动报酬纠纷,判决孙某给付胡某劳务费12600元,判决生效后孙某给付了该笔劳务费。
同时,因为借贷问题孙某与为自己介绍雇员的张某在大兴法院对簿公堂。在该起案件庭审过程中,张某在法庭陈述中承认孙某曾给付自己35000元劳务费,其中包括由自己转交给胡某的劳务费12600元。
孙某认为,自己在法院判决后给付了胡某劳动报酬。事实上该笔报酬自己已经通过张某进行了给付,因为张某的原因导致自己重复给付了该笔报酬。张某获得该笔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据此,孙某以借贷纠纷中的开庭笔录和劳动报酬纠纷重点判决书为证据,将张某诉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自己重复给付的劳动报酬12600元。
庭审过程中张某辩称,自己确实收到了原告孙某给付的35000元,但那是给付自己为孙某介绍的其他工人的工钱,其中并不包括给付胡某的12600元,开庭笔录中我所陈述的内容并非实际情况。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张某向法庭提供了工人工资结算明细单以及相关的证人证言。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admin)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劳务费释义:劳务费包括哪些费用?
服务收费一般是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每个地区的标准不一样,通常由律师和委托人进行协商决定。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律师水平,委托人承受能力,标的额大小等具体分析。
工程劳务费与劳务费的区别
你好,
1、工程分包人是取得总包工程中的一部分非主体工程;工程劳务分包人是取得工程中的劳务,提供劳动力。
2、工程分包单位以自己的劳动力、设备、原材料、管理等独立完成分包工程。
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务即劳动力要和承包人的机具设备、原材料结合。承包单位提供技术和管理,共同完成建设工程。
3、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工程,需经过业主的同意;承包单位进行劳务分包不需要业主同意;
地税劳务费和国税劳务费费率
劳务费税率计算公式:应纳税款=劳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劳务费不到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收入-800元;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收入*(1-20%);收入超过20000元的,还要加成征收,20000元至50000元的加征五成,50000元以上的加征十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