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未转入指定学校母亲丢工作

更新时间:2019-04-26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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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申诉人陈素萍某系某学校小学部教师,1987年7月到该校工作至今,2002年与被诉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全家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团城山,2002年9月其女阮某从该学校小学部毕业后就近就读于团城山实验中学。2002年8月下旬,因该学校中学部生源严重流失,
案情:

申诉人陈素萍某系某学校小学部教师,1987年7月到该校工作至今,2002年与被诉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全家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团城山,2002年9月其女阮某从该学校小学部毕业后就近就读于团城山实验中学。

2002年8月下旬,因该学校中学部生源严重流失,学校领导要求申诉人在2003年春季开学时将其子女转回学校就读,并且由申诉人写下了保证书,保证在春季开学时把子女转回。春季开学后,申诉人的子女未转回该学校,被诉人即以申诉人的上述行为影响了学校声誉,造成学校生源流失,损害了学校利益为由,于2003年2月26日下文对申诉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仲裁结果:

黄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职工子女就近上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家长替子女选择学校,谈不上损害企业的形象,构不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予支持对被诉人解除申诉人劳动合同的决定。针对子女上学问题,职工无需向单位作出保证。申请人向学校领导写出的《保证书》违背了本人的意愿,不起法律作用。学校要保证生源不流失,从根本上应提高教学质量,提高升学率。

经调解,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案作出如下裁决:1、撤销对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2、被诉人补发申诉人2003年3月份的工资826.88元。3、从2003年4月份起,由被诉人安排申诉人适应的工作,拒不安排的,按826.88元/月的标准支付申诉人的工资,直至安排工作时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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