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方人民法院。
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再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
1、申请调解。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能够表面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议调解申请。
2、受理调解申请。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可否受理的决定。
3、开展调解。调解组织根据案情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两方当事人认可延时的能够延长。
4、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达到调解协议的,两方当事人能够自调解协议奏效之日起15日内共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议仲裁审查确认申请。
5、告知申请仲裁的权利。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到调解协议后未经仲裁审查确认且不履行的,能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自愿原则。即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自愿是调解的前提,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调解就无法进行,自愿是调解达成协议的必要条件,当事人不自愿就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2、依法调解的原则。
3、平等协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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