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请工会(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和解协议。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或者劳动仲裁。
法律咨询:本人03年3月于广州参加工作,公司规定一年后才能购买劳动保险。后来05年12月离职。请问是否可向劳动争议提出申请补买回03年3月至04年3月的社保。
找法网律师解答: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做了明确规定。
因此,你原工作的那家公司规定一年后才能购买劳动保险的做法是违法的。你有权要求该公司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为你按时、足额投保。
你在离职一年后的今天想要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要求公司为你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劳动争议的解决是有时效限制的,即《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规定。
由于你已错过了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机会,失去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且由于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条件,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所以,你既不能通过劳动仲裁,也无法通过民事诉讼,讨回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
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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