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对于残疾人的劳动就业问题有何规定?

更新时间:2019-04-17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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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于残疾人的劳动就业问题,《残疾人保障法》作了如下规定: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第二十八条、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
对于残疾人的劳动就业问题,《残疾人保障法》作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二十八条、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二十九条、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第三十条、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第三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专产。

  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

  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三十四条、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三十五条、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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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残疾人,在劳动就业中是否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法律分析: 1、残疾人享有劳动就业权。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法定责任,企业如果有适合残疾人的工作岗位,应当首先予以安排,不得通过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方式拒绝安排残疾人就业。 2、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权。 3、残疾人享有取得劳动报酬和同工同酬的权利。
残疾人劳动就业分散就业
法律分析:残疾人就业保障政策主要有: 1、给予残疾人技术、资金、场地方面进行扶持; 2、对于申请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士,有关部门可以优先颁发营业执照; 3、如果是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士单位的产品; 4、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来拓宽残疾人就业方法和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办公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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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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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分钟前
您好,我们可以帮助你聊聊
施友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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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分钟前
您好,可以先协商沟通处理,不成,再向法院起诉。
任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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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分钟前
房产纠纷可以处理,具体留言
任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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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分钟前
需要加盖公章的,这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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