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的,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如何确定当事人?
更新时间:2019-04-17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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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1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
根据《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10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
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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