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解读
更新时间:2017-06-28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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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了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我国订立了劳动合同法,那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呢?关于这个问题,小编整理了关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解读,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完成,说明劳动者履行合同不能,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以便劳动者在心理上和时间上为重新就业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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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内容是哪些,有哪些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等。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该遵守相关劳动法及合同法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只有这样,当我们受到损害时,才能更好地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请问一下,劳动合同法第40规定了什么
法律分析:
1. 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并且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3.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40条支付补偿金的规定是什么?
1.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应根据违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偿。
2.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合同需要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可能影响合同的生效,但这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4. 若应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其义务,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5. 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如需要办理批准等手续,则适用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