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问题解答
更新时间:2015-05-08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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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由于社会保险、薪资、福利待遇、劳动关系等发生争议时,由第三方进行的和解性咨询,劳动争议调节完毕后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则签订劳动争议调节协议书。关于劳动仲裁调解你还有什么疑问呢?找法网小编与你一起来寻找答案。

一、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的原则
1、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2、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二、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面,这是由于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决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既不是司法、仲裁机构,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专门处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职工群众组织。因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与审判、仲裁活动不同,调解活动参加人不具有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委员会没有对劳动争议的强制处理权,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也没有法律强制力保证。
另一方面,对调解协议的履行,《劳动法》第80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1条都是这样规定的: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如果不履行协议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说明,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是主要依靠当事人之间的承诺、信任,以及道德规范的约束,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
因此,当事人任何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时,无论是另一方当事人还是调解委员会都不能强迫履行协议。[page]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
答:所谓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仲裁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的法律制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项事由可以导致仲裁时效中断:
(1)当事人向一方主张权利。它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确主张其权利的意思表示。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它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向国家有关机构或者部门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即对方当事人承认自己的权利,愿意履行义务。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止?时效中止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答:所谓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等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或者原因消除后,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的法律制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项事由可以导致仲裁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一般来讲,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人的活动如战争、戒严、紧急状态,都可以构成不可抗力。
(2)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除不可抗力以外,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保护权利的障碍或原因。如权利人变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死亡而无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权利人已向义务人提出申诉要求等待回复等,一般可以构成正当理由。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提请仲裁是否受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的限制?
答:劳动争议解调仲裁法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如何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作了特别规定。根据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的限制。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同时规定,劳动关系终止的,仲裁申请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劳动关系终止时,劳动报酬争议仲裁申请恢复实行时效制度,只是时效期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之日,用人单位不付或少付劳动报酬”相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就是计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以何种形式提交?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应当以书面提出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应当具备哪些内容?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内容作了规定。根据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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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适用范围有哪些
1. 本规则适用于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2. 本规则也适用于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 本规则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新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解读是怎样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是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而制定的规则,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仲裁。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仲裁办案规则如下: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查明事实,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及时裁决。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2、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处理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办案规则主要注意在委员会领导下,遵循法律法律,依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法律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