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费由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由所在单位按照本人工资的1%在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其中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