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女职工哺乳时间有何规定?
更新时间:2019-04-12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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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1989年劳动部印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
根据1988年
国务院颁布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1989年劳动部印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 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有条件的 企
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长女职工的
哺乳期。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 。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2个月,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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