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网友咨询:我与原公司签订一年劳动合同,于今年三月提出书面离职。经公司同意并已办理相关手续。四月初接到公司的通知,说原先我经手的物品现在找不到了,因当时只有我一个人的签收所以要求我负责,并要扣发我未结算的工资。我想问一下公司的说法是否合理。
对于这个问题,热心的律师们给出了他们自己的建议与看法。
浙江杭州陈女律师回复说:在你离职的时候如果没有办理移交手续,移交该物品的清单,那么你就要对此物品作出相应的赔偿。但是就算是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也不能扣发你的工资,如果扣发了,则是不合法的。你可以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某律师回复说:公司的离职表中有移交清单这一栏,但如果公司没有主动要求我做任何交接手续,也没有任何说明的话,是否可默认为无交接手续要办理或默认已办理。既然没有交接手续要办理,那么我离职后才发生的事情,为什么要负责呢。而且要求我办理交接手续这是公司的权力,既然他没有行使这个权力,在事后才提出来是否合理。
可以看出来这位律师持有的观点是你不需要对此物品的丢失负责,公司也不能扣发你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