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如何理解?
更新时间:2019-05-09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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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如何理解?
"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是指企业职工执行本单位当班班长、组长以上领导临时指派的与企业生产或职工正常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任务时,发生的伤亡事故。对"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而发生的伤亡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在紧急情况下"如何理解?
"在紧急情况下"是指企业出现急需处理和解决而又来不及请示单位负责人的情况。例如,某化工厂可燃性气体发生泄漏,一工人因其他工作事宜正好路经此处,发现这一紧急情况,没有来得及请示单位负责人,就自己去解决,不慎发生了爆炸,引起火灾,该工人受伤致残。虽然处理可燃性气体泄漏的工作不是单位负责人指定的,也没有向负责人请示,但属于"在紧急情况下",如果耽搁,会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该职工所发生的意外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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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班时间,执行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时,崴了脚,经医生检查
你好!身体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可以按照工伤的流程办理。住院期间以及病假期间,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病假工资的。 工伤一般是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方面的原因受伤,实务中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是到当地劳动局有关部门申请,若单位不申请的,劳动者本人也有权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是否构成工伤,以劳动局的书面认定为准。
单位犯罪的应当指定负责人出庭
在我国规定单位犯罪出庭:一般都是由单位的董事长或者法定代表人出庭参加,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单位也可以委托给普通的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