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应注意哪些问题

更新时间:2019-05-09 18: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标准。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老职工当你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最后一天收到退工单时,无论这一天的哪个时间点都是有效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一

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标准。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老职工当你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最后一天收到退工单时,无论这一天的哪个时间点都是有效的。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一是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四)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二是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如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将一方提前若干时间通知对方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提前通知的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老职工,当你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的终止是一种自然终止,用人单位不必提前30天通知你,也不必向你说明理由,你也不可以强行要用人单位说明理由,只要符合期限届满的条件,用人单位与老职工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终止合同。

劳动合同不得终止的情形。一是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8条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这条规定与以前的《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不同,《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强调老职工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强调用人单位和老职工的契约自由,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终止,但必须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二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依该条规定老职工要知道不得终止的条件不是无休止的,当法定不得终止的条件消灭,如孕妇在哺乳期满,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是凡 2002年5月1日前签订劳动合同的老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四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老职工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严重失职的行为包括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等。“不得终止”????

不同性质的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不同的。关键点是2002年5月1日这个日期界限。这一日期前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老职工若工伤被鉴定为伤残5-6级即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如7-10级伤残,不必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终止劳动合同。2002年5月1日后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怎么处理?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是如何的,想知道怎么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是怎样的?
劳动合同的终止通常有三种情况: 一是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指职工)因死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二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三是劳动合同其中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使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的,属劳动合同的自然终止(或称正常终止),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终止的属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或称非正常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我的劳动合同几时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将终止。这意味着,当员工的年龄达到国家或地区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将自动终止。这一规定确保了雇主和员工的权益,同时也符合社会政策和劳动力市场的发展趋势。
相关知识推荐
问题没解决?立即咨询律师
平台保障
优选律师
快速响应
#3分钟内获得解答
去咨询
没有想要的解答?推荐咨询本地专业律师
平台律师团
已服务 9.9万人
响应 2分钟内
7x24小时在线服务
针对性解决方案
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