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 职工是否只能“净身出户”

更新时间:2014-05-23 12:0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导语:劳动合同终止,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因出现某种法定事由,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结束的一种客观情形。但现实中,劳动关系双方因对于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法定程序以及后果掌握不够充分,...

  导语:劳动合同终止,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因出现某种法定事由,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结束的一种客观情形。但现实中,劳动关系双方因对于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法定程序以及后果掌握不够充分,很容易引发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是否只能“净身出户”呢?找法网现就终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结合具体案例进行阐述,以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正确维护合法权益,掌控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一】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患病

  用人单位不得即时终止劳动合同

  2011年6月4日,刘某到某运输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今年5月29日,刘某因肺部感染请假住院治疗。6月4日,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向正在住院治疗的刘某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6月22日,刘某出院后要求该公司支付住院期间的工资,该公司以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3年6月4日到期终止为由予以拒绝。随后,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支付其医疗期工资待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依法裁决支持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案情点评

  本案的焦点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者患病,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的问题。刘某于今年5月29日请假看病,至6月22日一直住院治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以及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劳动者在该企业实际工作5年以下的,应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的规定,刘某因病住院治疗,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其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疗终结时(2013年6月22日)才能终止。而该公司在今年6月4日终止刘某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二】

  劳动合同终止职工也可获得相应补偿

  2012年9月30日,王某应聘到某建筑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间,该建筑公司多次安排王某到不同的项目部工作。今年9月30日,王某从项目部回到该公司,要求支付其被拖欠的部分工资,该建筑公司给王某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王某随即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建筑公司支付其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拖欠的工资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支持了王某索要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驳回了其支付代通知金的要求。

  案情点评

  本案的焦点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企业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而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支付代通知金的问题。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发生拖欠工资的争议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明确200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因此,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存在以上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又未履行提前30日通知义务时所支付的费用。王某要求该建筑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的要求不符合上述规定。

  【专家说法】

  针对劳动合同终止时需要明确和执行哪些规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专家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并没有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而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作出列举式的规定,即劳动合同期满等5种行为的劳动合同终止。具体到实践应用中对于终止的法定事由包括3类: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主体资格消失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主要包括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

  二是了解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程序。其一,《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即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时不愿续签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无需提前通知。由于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的法定义务,因此可以在劳动合同到期的当天,用人单位不愿再续签时劳动合同即终止。其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显然,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通知必须是书面的,而且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通知必须要送达劳动者。另外,要注意劳动合同终止的两个附随义务:一是用人单位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二是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以上规定办理终止手续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规定,及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自行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三是预见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指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样就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终止行为撤销,恢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补发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补缴违法终止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等,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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