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抑或就业 用人单位说了不算

更新时间:2019-05-13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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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实习还是正常就业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2005年7月1日,小齐从北京工商大学毕业。2006年3月14日,小齐来到某书店应聘,被分配到书店下属的多个部门工作。在此期间,书店按照该单位对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管理惯例,每天为小齐发


日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实习还是正常就业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2005年7月1日,小齐从北京工商大学毕业。2006年3月14日,小齐来到某书店应聘,被分配到书店下属的多个部门工作。在此期间,书店按照该单位对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管理惯例,每天为小齐发放10元实习补助。6月6日,小齐与书店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及2个月的试用期合同。7月18日,书店以小齐在试用期内违反劳动纪律,未按岗位需要完成工作任务为由,解除了与小齐的劳动关系。随后,小齐将书店起诉到法院,要求书店按每月1500元支付他3月到5月的工资,并支付其7月16日至31日的工资及五.一期间的加班工资645.32元、同时支付上述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1322.18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2250元。

被告书店却说小齐一开始是以实习生的身份来应聘的。书店称,小齐自3月14日,开始到被告单位下属多个营销部门实习,以熟悉情况,等待学校分配。同年6月,被告单位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006年6月1日至同年7月31日。由于小齐在试用期间,被告单位下属部门多次反映小齐本人的许多举动和行为不适应被告单位工作岗位需要,经单位人事部门与其谈话后,双方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试用期内解除了劳动关系。被告单位并未克扣、拖欠小齐的工资,因此不同意小齐的诉讼请求。

宣武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齐于2005年7月即已取得了毕业证书,其自2006年3月到某书店工作后,不能计算为实习期间,应视为就业。在双方未约定月工资标准的情况下,某书店应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小齐工资。由于某书店违反了上述原则,还需支付小齐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据此,法院判决书店补发小齐“实习期间”的工资差额850元,并加发差额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补发小齐“五.一”期间的加班工资270元,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同时驳回小齐的其他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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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四年,现被用人单位辞退,用人单位该如何补偿
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为用人单位违规,员工起诉用人单位,败诉后要不要给用人单位赔偿?
您好,如果败诉,无需对用人单位进行赔偿,但是对方有委托律师应诉的,可能会被判承担对方的律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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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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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钟前
建议先与医美机构协商退款,如无果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需保留相关证据。
叶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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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钟前
退休公务员兼职需遵守《公务员法》相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应符合行业规范,避免利益冲突。
叶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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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钟前
小区电费收费标准由物业制定,非供电局出具,具体金额需查看物业合同或咨询物业公司。
赵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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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钟前
你好,可以帮你回答一下问题。
叶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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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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