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有没有期限要求?

更新时间:2019-05-10 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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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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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是指什么,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是什么意思?
1. 集体劳动争议是指有共同理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2. 申请集体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3. 集体劳动争议(30人以上)应提交以下材料: 1. 推选3至5名员工代表,填写并提交《员工推举代表书》; 2. 填写并提交《仲裁请求一览表》; 3. 申请书; 4. 如有委托代理人,需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 如当事人的代理人是执业律师或公民,应提供相应证明; 7. 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 8.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个别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处理方式的区别
劳动调解与劳动仲裁的区别:1、申请的条件不同2、申请时效和处理期限不同3、法律效力不同4、处理机构不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集体劳动争议仲裁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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