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企业人力资源经理杨小姐来电:问企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什么样的方式支付补偿金?该员工是在2005年8月份入职公司,并且工资已经高出社平工资的三倍。
解答: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按照旧法的标准补偿,之后的按照新法的标准补偿。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十一条 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的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工资。依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依第三十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月工资。
第三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发放经济补偿金:
(一)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按劳动合同解除前3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对2008年1月1日之前的部分,深圳是按照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每满一年按照一个月的平均工资进行补偿,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工资,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平均工资,并且以十二个月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