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除名处理不合法
更新时间:2019-05-15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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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王某系某公司业务员,劳动合同制职工,于1997年3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3年,试用期3个月,没有辞职流动等限制约定。王某于1999年4月3日向公司总经理书面提出解除合同,但公司没有同意,1999年5月5日,王某不辞而别。其后,王某所在公司于1999年6月8日以
【案例】王某系某公司业务员,劳动合同制职工,于1997年3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3年,试用期3个月,没有辞职流动等限制约定。王某于1999年4月3日向公司总经理书面提出解除合同,但公司没有同意,1999年5月5日,王某不辞而别。其后,王某所在公司于1999年6月8日以王某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并且连续旷工超过15日为理由,对王某作出除名处理,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对此处理不服,于是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对王某与该公司的争议案件进行了调解,最后该公司同意王某提前
解除劳动合同,收回了除名的处理决定;王某也同意按有关规定赔偿企业一定的经济损失。
【评析】《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是说,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除了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以外,并没有其他的附加限制。本案中,王某于1999年4月3日向公司总经理书面提出解除合同,并于1999年5月5日不辞而别,从其书面提出解除合同到其离开公司已经超过了《劳动法》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限期的规定时间,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而王某所在公司以其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并且连续旷工超过15日为理由对其作出除名处理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事实上,从王某1999年4月3日向公司总经理书面提出解除合同后30天也就是从1999年5月3日起王某已经不再是该公司的职工了,该公司自然也就无权对王某作出除名的处理决定了。此外,王某按有关规定赔偿企业一定的经济损失也是正确的。《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
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劳动法第102条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社会保险学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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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打架单位能除名处理
对打架员工用人单位能否开除,要分两种情况:
1、如果员工打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员工打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具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除名退伙财产份额怎么处理
合伙人除名退伙需出现以下情况: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