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用工下的兼职问题
更新时间:2019-03-04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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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作为小时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但小时工与其他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是全日制用工下的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用工下的劳动关系,法律并未进一步作出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作为“小时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但“小时工”与其他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是全日制用工下的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用工下的劳动关系,法律并未进一步作出规定。一般而言,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由于时间上的要求,只能在全日制工作之余,即下班之后才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这实际上是全日制用工下的兼职问题。因此,一旦与单位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是否还能到其他单位做“小时工”,一般应以不影响该全日制用工单位的工作为前提,且必要时还需要获得全日制用工单位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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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吗
兼职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而通常兼职时间超过四小时。<br>
非全日制用工与兼职的法律保护
兼职受劳动法的保护。理由在于兼职属于《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