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3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3-05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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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文号:陕劳社发[2004]11号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等规定,为了全面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
发布部门: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陕劳社发[2004]11号

\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等规定,为了全面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改革和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在近期开展2003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1、在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和在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含其所属的市、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
  2、在国家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
  3、在国家民政部和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内容及相关要点
  (一)年检内容
  1、招收、聘用劳动者情况;
  2、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
  3、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
  4、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5、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6、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
  7、遵守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规定情况;
  8、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二)相关要点
  1、依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本次年检工作中对在国家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在国家民政部和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范围和内容为: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只检查与其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对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只检查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情况和与其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检查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与其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与其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2、针对春节前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所暴露出的问题,今年年检将重点检查建筑业、服务业以及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特别是要求用人单位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从源头上遏制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
  三、年检地点、时间安排
  (一)年检地点:陕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西安市西五路64号3楼)
  (二)自查阶段
  自查时间:2004年2月29日前
  凡在年检范围内的用人单位,须在接到本通知和《陕西省劳动保障年检自查登记表》后,按照劳动保障年检内容,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逐项进行对照检查,对存在问题积极进行自查自纠,并按要求如实填写自查登记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备案审查。
  (三)备案审查阶段
  备案审查时间:2004年3月1日至4月30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采取按行业或部门集中年检,对用人单位报送备案的自查情况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轻微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严重的违法问题将立案查处。
  3月1日-4月20日为报送自查情况备案审查时间。按行业或部门集中报送自查情况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主动与本行业本部门负责劳动保障的业务主管上级进行联系,并携带《陕西省劳动保障年检手册》(去年验印过)、《陕西省劳动保障年检自查登记表》(附件1,此表一式二份,一份报省厅备案,一份留存单位)和2003年年检资料(附件2),按规定的时间(见附件3)报送自查情况备案,并接受书面审查。
  未参加2002年度年检的单位,从2003年度起应当申领《陕西省劳动保障年检手册》。
  4月21日-4月30日为巡查时间。对不按时报送自查情况材料备案的,或有严重违法行为以及群众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将依据《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视情况对其实施日常巡查或案件专查。
  四、具体要求
  (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具体分管劳动保障工作的人事劳资部门应积极主动协助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做好年检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组织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参加劳动保障年检,保证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用人单位要充分重视劳动保障年检工作,要指定专人具体承办,在规定的时间参加劳动保障年检。
  (三)对模范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年检的用人单位给予表扬,对连续三年年检合格的,授予"劳动保障管理信得过单位"称号,此间没有群众举报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一般不再对其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四)为了避免多头重复检查,不给用人单位增加负担,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严格按照《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管辖范围进行劳动保障年检,对越权通知用人单位参加年检的,用人单位有权拒绝。
  附件1:陕西省劳动保障年检自查登记表(略)
  附件2:2003年劳动保障年检资料(略)
  附件3:年检时间安排表(略)


二○○四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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